证券代码:600496 证券简称:精工钢构 公告编号:2026-045
转债代码:110086 转债简称:精工转债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0.22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6/6/12 - 2026/6/15 2026/6/15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6 年 5 月 11 日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1,990,125,381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2
元(含税)
,共计派发现金红利437,827,583.82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6/6/12 - 2026/6/15 2026/6/15
四、 分配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
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
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
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精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精工控股集团(浙江)投资有限公司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
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
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
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
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
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
得额,实际税负为 10%。
按照上述通知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
金红利 0.22 元(含税);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
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
上海分公司应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
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
《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
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
利 0.198 元。如该类股东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
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3)对于香港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 A 股股票股东:根据《关于沪港股票
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其股息红利
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按照 10%的税率代
扣所得税,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98 元。
(4)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按税法规定自行申报缴纳,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22 元。
五、 相关价格和比例调整情况
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根据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相关条款的规
定,在“精工转债”发行之后,若公司发生派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
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
、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公司将按相关公式进行转
股价格的调整,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临时公告。
六、 有关咨询办法
对于公司本次权益分派事项如有疑问,请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1-62968628
特此公告。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