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中旅华贸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港中旅华贸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华贸物流”“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薪酬管理,建立健全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强化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勤勉尽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港中旅华贸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为公司董事及《公司章程》规
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
则:
(一)市场化导向原则。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遵循现
代企业制度要求,完善公司治理,增强企业发展活力。
(二)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在符合工资总额管理要求
的前提下,薪酬水平与经营责任、经营风险、经营业绩紧密
挂钩,业绩升薪酬升、业绩降薪酬降,实现有效激励、刚性
约束。
(三)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增
长与公司经济效益增长、职工工资水平增长相协调,合理体
现岗位价值与贡献差异。
(四)公平、公正、合规原则。薪酬制度、薪酬标准及
执行情况严格履行决策程序,并按照监管要求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公平地予以披露。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的专职机构,负责拟定考核标准、审
核薪酬方案,提出建议并监督执行。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职责范围依据公
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确定。
第六条 董事薪酬管理制度和薪酬方案须经股东会审议
批准,并依法予以披露;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和薪酬
方案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
露。
董事会、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审议、评价董事个
人履职情况或讨论其薪酬事项时,该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不
得参与相关事项的表决或讨论。
第三章 薪酬构成与标准
第七条 公司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履
职难度、所承担责任与经营风险等因素,确定相应薪酬标准。
公司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
任期激励收入等部分构成,其中绩效年薪占基本年薪与绩效
年薪总额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60%。公司内部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薪酬水平应与行业市场水平、公司经营业绩、个人绩
效及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相匹配。
第八条 公司综合考虑行业薪酬水平、发展战略、岗位
价值、经营效益及人力资源政策等因素,合理确定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与公司职工的薪酬分配关系,推动薪酬分配向核
心骨干岗位、基层一线及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
斜,促进公司整体薪酬水平稳步提升。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年薪以绩效考核
评价结果为核心依据,绩效评价应当以经审计的财务数据为
基础。公司设置一定比例的绩效年薪及任期激励递延支付,
在绩效评价完成后予以核发。
第十条 董事会成员薪酬执行如下标准:
(一)内部董事: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全职
职务的,薪酬按照其实际担任职务对应的岗位标准执行、董
事职务不另行领取董事津贴。
(二)外部非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津贴及其
他任何形式报酬,股东会另行批准的除外。
(三)独立董事:领取固定董事津贴,津贴标准由股东
会审议确定。除董事津贴外,不享受公司其他薪酬、社会保
险及福利性待遇。
第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其所任具体职务、岗位职
责及绩效考核结果,按照公司相关薪酬管理与绩效考核制度
确定并领取薪酬。
第四章 薪酬发放与调整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津贴自股东会通过其任职或薪酬相
关决议的次月起执行,按年度发放。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其薪酬发放按照公司内部薪酬管理制度及
相关流程执行。
第十三条 公司支付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
税前金额。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规定,依法缴
纳个人所得税。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
期内辞职、免职、解聘、退休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职
期限、实际履职及绩效考核结果结算薪酬,并按照本制度及
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根据公司经
营状况的变化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需要,
确保薪酬体系的合理性与竞争力。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调整主要依据
包括:
(一)同地区、同行业可比公司同类岗位薪酬水平及增
长情况;
(二)通货膨胀水平及薪酬实际购买力;
(三)公司经营效益、财务状况及可持续发展能力;
(四)公司发展战略、组织结构及岗位职责调整;
(五)个人职务变动、岗位调整及绩效考核结果。
第五章 薪酬止付与追索扣回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违反
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公司章程》或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严重损害公司利益、股东权益或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
公司可根据其责任性质、情节轻重及损失程度,提出扣减、
停发或取消其薪酬、津贴的议案,按照决策权限提交董事会
或股东会审议决定。
第十八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等情形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的,应当对相关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重新进行考
核,并追回超额发放的部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
忠实义务、勤勉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对财务造假、资
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的,公司有权视
情节减少、中止或取消未支付的绩效年薪及任期激励收入,
并对已发放部分予以全部或部分追回。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下
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不予发放当期绩效年薪或津贴,并对
相关期间已经发放的绩效年薪、津贴等全部或部分追回:
(一)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的。
(二)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或限
制担任相关职务的。
(三)严重损害公司利益、公司声誉或股东合法权益的。
(四)监管机构、股东会、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严重违反
法律法规或公司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履职行为
产生的责任,不因离职而免除或者终止。离职后若发现其在
任职期间存在符合追索扣回规定情形的,公司仍有权依法追
索其已发放的薪酬。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工资总额决定机制依据公司工资总额
相关管理办法确定。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执行。本制度条款与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
定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修订时亦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