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开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违法违规行为内部问责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金开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约束和责任追究机制,促进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恪尽职守,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金开新能源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问责,是指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他相关人员(对相关事项负有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人员及分支机
构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因其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行为违反证券相
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监管部门依法采取行政处罚、
行政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等惩戒措施,给公司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
严重不利后果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三条 内部问责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原则;
(二)权责一致原则;
(三)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四)问责与整改相结合、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问责工作小组和问责机构职责划分
第四条 公司设立内部问责工作小组,领导开展并组织实施内部
问责工作。问责工作小组组长由公司董事长担任,公司总经理、独立
董事及董事会秘书任小组成员。
第五条 问责工作小组负责内部问责发起、调查核实、提出处理
意见,并将处理意见按问责对象的职务提交相应的问责机构审议。
第六条 公司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问责机构为公司董事
会;其他相关人员参照本制度进行问责时,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
决定。
第七条 问责机构负责审议问责工作小组提交的处理意见,并对
处理意见做出决议。问责工作小组成员涉及被问责事项的,应当全程
回避,不参与该事项的调查、讨论、表决及处理意见的提出。
第三章 问责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问责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因违反证券相关法律法规,公司或相关责任人被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因违反证券相关法律法规,公司或相关责任人被监管机构
采取行政处罚、市场禁入或行政监管措施的;
(三)因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公司或相关责任人被上
海证券交易所采取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相应职
务等纪律处分或监管措施的;
(四)泄露内幕信息、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或建议他人利用内
幕信息进行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
(五)违规买卖公司股票(或因本人配偶、父母、子女违规买卖
公司股票)
,构成短线交易、窗口期交易等行为的;
(六)在信息披露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
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准确、不完整的;
(七)在公司治理、财务会计、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
担保、投资者关系管理等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造成重大风险或损失的;
(八)拒绝、阻碍、干扰监管机构或公司调查,或打击报复举报
人的;
(九)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导致
公司定期报告或其他信息披露文件存在重大差错或低级错误,造成公
司重大经济损失或导致不良社会影响的;
(十)其他被证券监管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问责,或公司
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认为应当问责的情形。
第四章 问责措施
第九条 公司根据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及主观过
错程度,单独或合并采取问责措施,相关措施种类及标准参照公司《违
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第五章执行;对由股东会选举的董事,可
提请股东会予以罢免。
第十条 问责结果可附带罚款、扣发绩效奖金、降薪等经济处罚,
并应与被问责人的绩效考核、薪酬支付、职务晋升等内部激励约束机
制挂钩,具体标准参照《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第五章执行。
第十一条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
被问责人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赔偿标准参照《违规经营投资
责任追究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从轻、减轻、免除问责:被问责人具有从轻、减轻、免
除问责情形的,参照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第五章的相
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从重、加重问责:被问责人具有从重、加重问责情形的,
参照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第五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问责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有权向问责工作小组举报被问
责人不履行职责或不作为的情况。
第十五条 对董事长的问责,由三名及以上董事联名提出;对董事
的问责由董事长或三名及以上董事联名提出。
第十六条 对总经理的问责由董事长或三名及以上董事联名提出;
对其他相关人员的问责由总经理提出。
第十七条 由董事会问责的事项提出后,由公司内部问责工作小
组负责收集、汇总与问责有关的资料,在七个工作日内召开会议进行
讨论并按本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在十个工作日内报公司董事
会审议批准。由总经理办公会问责的事项提出后,由相关职能部门协
同内部问责工作小组负责调查核实,在七个工作日内召开会议进行讨
论并按本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在十个工作日内报总经理办公
会审议批准。
第十八条 问责工作小组召开会议,须由问责工作小组三分之二以
上的成员出席(包括亲自或委托出席)方为有效。问责工作小组作出决
定的,须经出席会议的问责工作小组组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九条 问责程序实行回避制度。被问责人应当配合调查,提供
真实情况,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调查,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打击
报复检举、举报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条 在对被问责人做出决定前,应当听取被问责人的意见,
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被问责人对问责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问责决
定后向作出该决定的问责机构申请复核。问责机构在接到申请后应进
行复核并做出决定。
第二十二条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罢免由股东会选举的董事
的,应提交股东会批准。罢免职工董事的,需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批准。罢免高级管理人员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违法违规受到监管部门
或其他行政、执法部门外部问责时,公司应同时启动内部问责程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在作出问责决定后,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信
息披露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适用),并及时以书面形式向
证券监管机构报告(如涉及)
。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公司相关制度中规定有问责方式的参照本制度执行,
凡与本制度相冲突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