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005 证券简称:晶方科技 公告编号:临 2026-020
苏州晶方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至阿姆斯特丹交易所上市相关
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苏州晶方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方科技”、“上市公司”
或“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26 日审议通过《关
于苏州晶方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 Anteryon International B.V.
至阿姆斯特丹交易所上市预案》的议案(以下简称“《分拆预案》”)及其他与
拟分拆所属子公司 Anteryon International B.V.(以下简称“Anteryon”)至阿姆
斯特丹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分拆”)相关的议案,以上详见 2026 年 5 月
《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报》的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分拆规则(试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
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
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
相关规定,本公司对本次分拆内幕信息知情人于董事会就本次分拆首次作出决议
前六个月至《分拆预案》披露前一日止期间买卖本公司 A 股股票的情况进行了
核查,并取得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出具
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现将
相关核查情况公告如下:
一、自查期间
本次分拆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 A 股股票的自查期间为本公司董事会
就本次分拆首次作出决议前六个月至《分拆预案》披露前一日止,即 2025 年 11
月 26 日至 2026 年 5 月 26 日(含首尾两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
二、核查范围(以下简称“核查对象”)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核查范围包括:
知情人员;
三、核查对象于自查期间买卖本公司 A 股股票的情况及相关说明
根据中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
份变更明细清单》、相关核查对象出具的自查报告或书面说明及承诺等(以下合
称“核查证明及文件”),核查对象于自查期间买卖本公司 A 股股票情况及相关
说明如下:
累计买入 累计卖出 自查期末持
姓名 职务/关系 交易日期
(股) (股) 股情况(股)
晶方科技其他工作人 2026 年 4 月 2 日至
吉功平 800 800 0
员之直系亲属 2026 年 4 月 3 日
(一)自然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吉功平就本人买卖晶方科技 A 股股票的行为出具如下说明及承诺:
信息。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晶方科技 A 股股票行为系基于自身对证券市场、行
业发展趋势和晶方科技 A 股股票投资价值的分析和判断而进行的独立交易行为,
本人不存在利用内幕消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拆不存在关联关系,并不构成内幕交易,除本人在自查报告中列示的买卖晶方科
技 A 股股票的情形外,本人未在自查期间内以其他实名或非实名账户买卖晶方
科技 A 股股票。
章或规范性文件,被相关部门认定为利用本次分拆的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本
人承诺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晶方科技 A 股股票的相应收益无偿转让予晶方科技。
管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规范股票交易行为,不利用有关内幕信息
进行晶方科技 A 股股票交易。
违反上述说明与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法人及其他机构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在自查期间内,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的法人主体及其他机构不涉及
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四、上市公司自查结论
在筹划本次分拆过程中,本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内部相关制
度,在商议筹划、论证、决策讨论等阶段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已采取必要
的保密措施,并履行了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核查证明及文件,经核查,未发现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于自查期间利用
本次分拆的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行为。
五、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根据中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
份变更明细清单》、核查范围内的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自查报告、存在买
卖情形的人员出具的说明与承诺,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基于本次分拆的内幕信息
知情人核查范围及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自查情况,在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说
明及承诺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相关主体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
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不会对本次分拆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六、法律顾问核查意见
根据中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
份变更明细清单》、核查范围内的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自查报告、存在买
卖情形的人员出具的说明与承诺,法律顾问北京观韬(上海)律师事务所认为:
基于本次分拆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及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自查情况,在相关
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说明及承诺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相关主体在自查
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不会对本次分拆构成实质性
法律障碍。
特此公告。
苏州晶方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