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821 证券简称:金开新能 公告编号:2026-040
金开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金开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6 月 8 日召开公司
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为进一步优化公司治理结构,提升规范运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以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
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
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
当经 2/3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规定收购本公
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
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
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
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
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10%,并应
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四十九条 公司发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第四十九条 公司发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第六章第一节所称“重大交 票上市规则》第六章第一节所称“重大交
易”(“财务资助”、“提供担保”交易事 易”(“财务资助”、“提供担保”交易事
项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除应当及时 项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除应当及时
披露外,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披露外,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 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
(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 (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
修订前 修订后
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 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
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人民币 500 万元; 超过人民币 5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 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人民币 500 万元; 过人民币 500 万元;
(七)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 (七)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
不论交易标的是否相关,若所涉及的资产总 不论交易标的是否相关,若所涉及的资产总
额或者成交金额在连续 12 个月内经累计计 额或者成交金额在连续 12 个月内经累计计
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
绝对值计算。 绝对值计算。
股东会审议本条第一款第(七)项,须经出 股东会审议本条第一款第(七)项,须经出
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交易的,可以免于按 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交易的,可以免于按
照本条规定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仍应当按照 照本条规定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仍应当按照
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公司发生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 (一)公司发生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
免等不涉及对价支付、不附有任何义务的交 免等不涉及对价支付、不附有任何义务的交
易; 易;
(二)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本条第一款第 (二)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本条第一款第
(四)项或者第(六)项标准,且公司最近 (四)项或者第(六)项标准,且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 0.05 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 0.05
元的。 元的。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控
制的其他主体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
控制的其他主体之间发生的交易,可以免于
按照本章程规定履行相应董事会及股东会
审议程序,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
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 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
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 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
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 等事宜。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
等事宜。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 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
职责:
修订前 修订后
(一)负责办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组织制
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并维护制度
的有效执行,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组织和协调定期报告草案编制工作,
督促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及
公司相关部门按时提供定期报告有关内容,
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格式汇总形成定期报告
草案;建议审计委员会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
信息进行审核;建议董事长召集董事会审议
定期报告并披露;在职责范围内关注定期报
告的重大异常情形并及时开展核实,发现问
题的,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整改建议;
(三)及时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重大事件信
息,向董事会报告,并按规定的内容和格式
编制临时报告,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四)负责办理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
宜,负责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登记、保管
和报送工作;
(五)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组织
制订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并维护制度的有效
执行,按照规定登记、保管和报送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立
即向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六)及时汇集属于董事会、股东会职权范
围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召开会议的
建议;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
负责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保会议记录如
实反映会议情况,确保会议召集、召开和表
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七)发现本章程、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和
职权分配等不符合法律法规和交易所相关
规定的,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整改建
议;发现财务信息、内部控制问题或者线索
的,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八)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
相关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交易所规定进行
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
的职责;
(九)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
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交易所相关规定和本章
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
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
实向交易所报告;
(十)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确保独立董
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
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获得
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修订前 修订后
(十一)关注与公司相关的媒体报道、市场
传闻,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
提出澄清等符合规定的处理建议,督促公司
等相关主体及时回复交易所问询;
(十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协调公司与股东、实际控制人、投资者、董
事、中介机构、媒体、证券监管机构等之间
的沟通联络,维持联络渠道的畅通;
(十三)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
理事务,管理公司股东名册;每季度检查持
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等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
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督促相关
人员按规定整改,并及时向交易所报告;
(十四)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及相关人员的身份信息,按照交易所要求
办理相关主体信息的填报和维护;
(十五)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
职责。
除上述修订外,《公司章程》中的其他内容不变,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
文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金开新能
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本事项尚需提交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并提请股东会授权管理层办理后
续工商变更登记与备案等相关事宜。
特此公告。
金开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