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6年6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本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
度,完善本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
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下简
称“《规范运作1号指引》”)《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本公司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研究公司董事
及经理人员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研究、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职工董事一
名。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
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
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从委员会内的独立董事中选出,并报请董事会批准后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
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本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应根
据《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工作组设在人力资源部,负责提供本
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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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及日常工作联络,并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二)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九条 董事会有权调整或否决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本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
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由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
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十一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
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
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
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
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
前期准备工作,提供本公司有关薪酬及考核事宜方面的资料,主要包括:
(一)本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况;
(五)按本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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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本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
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
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
数额和奖惩方式,表决通过后,报本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
少召开一次;临时会议须经主任委员或二名以上(包括二名)委员会委员提议后方
可召开。
定期会议召开前七日须通知全体委员,临时会议召开前三日须通知全体委员,
会议材料不晚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送达。会议通知应包括会议的地点和时间、 会议期
限、 会议议程及讨论事项以及发出通知的日期。会议通知可以以专人送达、传真、
电子邮件或挂号信件发出。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应委托另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会
议。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时方可举行,每
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一般采用举手表决方式,重大事项
采用投票表决方式;临时会议可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本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工作组成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
意见,有关费用由本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相关的当事
人应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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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酬政
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本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
本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修订本工作细则,并报公司
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本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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