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力特: 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08 18: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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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6 年 6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
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及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和目的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上市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
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
者对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
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树立尊重投资者、最大限度保护投资者利益的管理理念和企业文化;
  (二)建立良好的信息汇集和发布机制,不断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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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充分披露信息,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
了解和认同;
  (四)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建立公司良好的资本市场形象。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
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以下简称“投资者”)包括:
  (一)投资者(在册投资者或者潜在投资者);
  (二)市场调研人员;
  (三)财经媒体;
  (四)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五)监管部门等相关机构。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核心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条 公司应认真、按时组织好股东会,主动邀请投资者参加股东会,自
觉接受投资者的监督,使参会股东和未参会股东有平等的获取公司信息的权利。
  第九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
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
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
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
者进行沟通交流。公司指派专人负责上证 e 互动平台日常运维,及时回复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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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
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十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
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一条 公司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的沟通。公
司设有专人接待来访、专线电话接听咨询,并应保证对外联络、接待渠道畅通。
公司对外设以下方式接受咨询:
     联系电话:0991-3667490
     电子信箱:yilitedm@163.com
     通信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会展大道 1119 号大成尔雅 A 座 20

     邮政编码:830011
    第十二条 公司应重视信息网络平台建设,通过网络与投资者进行有效沟通,
及时、准确、详细地向外界提供公司信息,实现公司与投资者的双向沟通和良性
互动。公司的网站的网址为 http://www.xjyilite.com/,其中设有投资者关系专栏,
内容涉及公司信息、公司治理、定期报告、投资者交流等内容,同时投资者还可
以通过电子邮件或电话与公司进行联系交流。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公司可以在按
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四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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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
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
式。
  第十五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
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
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
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具体由证
券交易所规定。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
可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公司配合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行权、纠纷调解工作,
建立投资者投诉闭环登记、处理、回访台账。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机构和职能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长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第一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是公
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司的其
他职能部门及下属公司有义务协助公司证券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证券部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和日常工作机构,在董事会秘
书的领导下,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负责
安排、组织和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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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人员行为规范
  第十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代表公司对
外形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必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十九条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
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条 公司应定期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的培训,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
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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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内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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