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6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的运行,规范公司领导
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以及《上海张江高科技园
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公司特设立提名委
员会,并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
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
议。
第三条 本工作规则适用于对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管理。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
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
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充
分考虑董事会的人员构成、专业结构等因素,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
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 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 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
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经理人选。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
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
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公司提名委员会事务管理部门承担提名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
组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为提名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提名
委员会会议的前期资料准备工作。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
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
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 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 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
寻董事、经理人选;
(三) 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 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经理人选;
(五) 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经理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
格审查;
(六) 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经理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 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公司实际需要召开会议。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
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
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
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或
拒绝履行职责时,可由主任委员委托的其他成员代为召集和主持,或由过半数
成员共同推举一名成员召集和主持。
第十六条 会议通知及相关资料原则上应当不迟于提名委员会会议召开
前3日送达提名委员会成员。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
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 会议方式;
(三) 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及内容完整的议案;
(四) 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
见。成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应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
将该意见记载于授权委托书,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每一名成员最多接
受一名成员委托。独立董事成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
事成员代为出席。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授权委托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委托人姓名;
(二) 被委托人姓名;
(三) 代理委托事项;
(四) 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弃权),以及未做具体指示
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 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 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委员既不
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缺席相关会议。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一人一票,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
过。提名委员会成员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回避无
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应将相关事项提交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审议意见由主任委员或者其委托的其他成员向
董事会/股东会报告,存在不同意见的,应当作出说明。提名委员会审议不通
过的,可要求暂缓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按程序调整完善且经提名委员会
审议通过后再提交审议。
第二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会议。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须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发表的意见。出席会议的提名委员会成
员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 会议议程;
(四) 委员发言要点;
(五) 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
弃权的票数);
(六) 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形成的会议议案材料、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资
料由提名委员会事务管理部门专人保管。
第二十八条 与会人员必须自觉遵守工作纪律,对应当保密的会议内容、
会议讨论的具体情况以及未经会议批准传达和公布的决议,不得以任何方式
向会外人员泄漏,不得对外扩散会议上的不同意见。
第二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须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规则的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工作规则由董事会负责拟定、修订与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工作规则董事会批准之日起执行,原《上海张江高科技园
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2024年8月修订)同时废
止。
第三十二条 本工作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规则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