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石股份: 董事会议事规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08 18:0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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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振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浙江振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浙江振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
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规范运作》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浙江振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是股东会的常设权力机构,是公司
的经营决策机构,对股东会负责。
  董事会下设证券法务部作为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第三条     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设董事长 1 人,副董
事长 1 人。
                  第二章 董事会职权
  第四条     董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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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制订股权激励计划方案、期权激励计划方案、员工持股计划方案等
员工激励计划方案;
  (十六)决定基于公司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   公司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形成审
议意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现公司发布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的,或者中介机构
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指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公司根据前款规定披露相关信息的,应当在公告中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存在的
重大问题、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表,
进行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七条   公司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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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
情况。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
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八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
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董事会对公司的重大交易、关联交易以及对外担保的决策权限如下:
 (一)决定公司下列重大交易事项: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
元;
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上述交易定义详见公司章程第四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
 (二)决定公司下列关联交易事项:
费用)在人民币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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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
 (三)董事会有权审批公司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应由股东会批准以外的其
他对外担保事项。
  对外担保提交董事会审议时,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同意。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提供对外担保。
  未达上述标准的事项由公司董事长决定。
                第三章 董事会召集与通知
  第九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定期会议于会议召
开 10 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在发出召开董事会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应董事
长要求可以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可以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1/3 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四)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且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
  第十一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内容应当属于公
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第十二条   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副
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
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
名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五
日前,将会议通知通过专人送出、邮递、传真、电子邮件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方式,提交全体董事。
  如遇情况紧急或特殊,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为公司利益之目的,
董事长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可以不受前款通知方式及通知时限的限制,但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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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四条   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五)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
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严格按照董事会议事规则召集和召开,按规定事
先通知所有董事,并提供充分的会议材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全部
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情况(如有)、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意见(如有)等董事
对议案进行表决所需的所有信息、数据和资料,及时答复董事提出的问询,在会
议召开前根据董事的要求补充相关会议材料。
  董事会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
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
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七条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应
当审慎选择并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
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
  委托人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对受托人在其授权范围内作出的
决策,由委托人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未出席,且放弃在该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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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八条    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
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书中进行专
门授权。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
的情况。
  第十九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
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
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
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也不得同时委托两名以上的
董事,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二十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
确的意见。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
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
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
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二十一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
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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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会议召集人、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会计师事务所
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
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第二十二条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进行
表决。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和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还需经出席董事会会议
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审议对关联方提供担
保行为时,还需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无关联关系董事审议通过,并
提交股东会审议。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
以时间上后形成的决议为准。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
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三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董事会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董事
的表决票。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
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办公室相关人员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
前,通知董事表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
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二十四条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
的其他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
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
事人数不足 3 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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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越权
形成决议。
  第二十六条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
及时的,可以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
应当予以采纳。
                第五章 会议记录
  第二十七条    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可以视需
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安排工作人员对董事会会议做好记录。会议
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五)会议议程;
  (六)会议审议的提案、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
表决意向;
  (七)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八)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
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当妥善保存。
  第三十条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
记录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的,视
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三十一条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
况,并在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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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如有)、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
认的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三十三条    董事对董事会决议承担责任。如果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和本规则,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
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
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各项法定职权应当由董事会集体行使,不得授权他
人行使,不得以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等方式加以变更或者剥夺。
  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部分职权的,应当在公司章
程中明确规定授权的原则和具体内容。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在本规则中,“以上”、“内”,包括本数;“超过”、“过”
不包括本数。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本规则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或
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自股
东会批准后生效。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修订由董事会提出修订草案,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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