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石股份: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08 18:0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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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振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浙江振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浙江振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
的了解,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
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
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
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
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
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了解、认同、
接受和支持公司的发展战略和经营理念,以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
化;
  (二)建立一个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平台,树立良好的市场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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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公司创造良好的资本市场融资环境,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提高公司管理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结构;
  (四)形成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和公司价值观。
  第五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客观、
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误导投资者决策,
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
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七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
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公司证券法务部为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公司董事
会秘书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
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须具备以下素质:
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负责制订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实施细则,
并负责具体落实和实施。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负责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就投资
者关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介绍或培训。
  第十一条 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对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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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需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
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十三条 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上述职责。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内容和方式
  第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行业分析师、研究员及基金经理等;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证券监管部门及相关政府机构等;
  (五)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是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影响其决策的相
关信息,主要包括: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
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
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
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
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
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十七条 公司可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应尽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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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
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
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需要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
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
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二十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要的时
候可以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
  第二十一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采取尽量公开的方式进行。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确定投资者、分析师提问可回
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
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为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可以采
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
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
他事项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
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公司不得在一对一的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应平等对待投资
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一对一沟通活动创造机会。为避免一对一沟通中可能出现
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可将一对一沟通的相关音像和文字记录资料在公司网站上
公布。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披露的信息必须第一时间在证券交易场所的网站和符合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公布;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
不得先于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
公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
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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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机构和职责
  第二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具体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
责,主要包括:
事会以及管理层;
  第二十五条 公司其他部门、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负责人有义务协助投资
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
以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本制度如需
修订,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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