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石股份: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08 18:0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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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振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浙江振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浙江振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
范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监管规则》等国家法律法规及《浙江振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立一名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由
董事会决定聘任,协助董事会履行职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承担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并获取相应
的报酬。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负责以公司
名义办理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股权管理等其相关职责范围内的事务。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相应的
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忠实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
利益。
  第五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有
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二章   任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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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熟悉证券法律法
规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应当就候选人符合下列情形作
出说明,并予以披露:
  (一)具备财务、会计、审计、法律合规、金融从业或其他与履行董事会秘
书职责相关的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
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
  (二)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未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采取三次以上行政监督
管理措施;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五)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
场禁入措施或者期限已届满,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或者期限已届满;
  (六)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每届任期为 3 年,可连选连任。
  第九条    公司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按要求参加证券交易所组织
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以及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保守公司秘密,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操
纵证券市场等行为。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与股东、实际控制人、投资者、董事、中国
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之间的沟通联络,维持联络渠道的畅通。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并维护制
度的有效执行,办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董事会秘书发现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运行存在缺陷或者问题的,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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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出整改建议。
  第十三条      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
定期报告草案。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定期报告草案编制工作,督促总经
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相关部门按时提供定期报告有关内容,按
照规定的内容和格式汇总形成定期报告草案。
  定期报告草案编制完成后,董事会秘书应当建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开会
议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审核。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董事会秘书应
当建议董事长召集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并披露。
  董事会秘书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关注定期报告出现的财务数据异常、经营与
业务事项异常、编制与发布程序异常等重大异常情形,并及时开展核实;发现问
题的,向董事会报告,提出整改建议。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重大事件信息,并报
告董事会,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编制临时报告,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保证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
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
代替公司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宜,负
责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登记、保管和报送工作。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组织制订内幕信息
管理制度并维护制度的有效执行,按照规定登记、保管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关注与公司相关的媒体报道、市场传闻,及时核
实相关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提出澄清等符合规定的处理建议。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增进投
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汇集属于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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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召开董事会会议情形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建议董事长召集董事会会议。董事
长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职责的,应当建议副董事长召集;副董事长不能履行
或者不履行召集职责的,应当建议其他董事按规定推举一名董事召集。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召开会议的,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时
限提前通知全体董事,并将会议资料送达全体董事。
  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会议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
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秘书发现程序瑕疵等影响董事会决议效力情
形的,应当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董事会会议的记录,确保会议记录如实反映
会议情况,提醒出席会议的董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记载以下内
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
  (二)会议主持人及出席、列席会议的人员姓名;
  (三)董事的发言情况;
  (四)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
  (五)公司章程规定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确保独立董事与其
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获
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汇集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出
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建议董事长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作出是
否召开股东会会议的决议:
  (一)公司需要召开年度股东会会议的;
  (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召开临时股东
会会议的;
  (三)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
  (四)过半数独立董事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
  (五)其他需要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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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决议召开股东会会议的,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规定发出会议通知,
会议通知应当包括时间、地点、议题等内容。董事会决议不召开股东会会议
的,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组织披露。
  董事会决议不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但审计委员会决议召集或者股东自行
召集临时股东会会议的,董事会秘书应当配合。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筹备股东会会议,确保会议召集、召开和表决
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股东会的会议记录,确保会议记录如实反映
会议情况。会议记录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者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列席会议的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记载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股东名册,按照相关规定定期核实
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持有本公
司股份情况。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发现公司的公司章程、组织机构设置和职权分配
等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应当向董事会报告,提出整改的
建议。
  董事会秘书应当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
则,定期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培训。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聘请证券事务代表、设立由董事会秘书分管的工作
部门,为董事会秘书依法履职提供必要保障。
  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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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等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细则第七条执行。
  第三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为履行职责,董事
会秘书有权参加总经理办公会等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资料,了解公司的
财务和经营等情况,或者要求公司有关部门、人员对相关事项作出说明。
  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
作,根据董事会秘书要求及时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或者干预董事会
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制定重大事件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将董
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嵌入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流程,确保董事会秘书及时、准确、
全面地获取信息。
  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其他人员知悉公司经营、财务等方面出现
的重大事件、已披露事项进展情况等,应当按照公司规定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建议董事会及时披露。
  第三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发现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及时向审计
委员会报告,并通报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财务信息、内部控制问题或者线索的,
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阻挠的,应
当及时向董事长报告,董事长应当协调相关方配合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
会秘书仍然受到不当妨碍或者阻挠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并提供受到不当妨碍或者阻挠的证据。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公司存在无法按时披露信
息,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未按规定履行
重大事项审议程序等行为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董事会秘书按照规定向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提出建议但未被采纳的,应当
及时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章   聘任与解聘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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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秘书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
议。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六个月内完
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在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应当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
书职责。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公告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
以下文件:
  (一)候选人应当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候选人资
料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
  (二)候选人的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候选人取得的董事会秘书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四)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参加证券交易所举办的后续培
训。
     第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解
聘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任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
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任有关的情况,向证券交易
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
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召开会议决定是否将其解聘:
  (一)不符合本制度第七条所列的情形;
  (二)连续不能履行职责达到三个月以上;
  (三)履行职责存在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内部管理制度
等,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第四十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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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
公开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不得兼任总经理、分管经营业务的副总经理、财务
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兼任公司其他职务的,应当明确区分董事会秘书和其他职务
的职责,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独立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学习,不断
提高履职能力。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的离任审查,将有关档案
文件、正在办理及其他待办理事项,在公司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下移交给继任的董
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后,在未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或者未完成离任
审查、档案移交等手续前,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的责任。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因工作失职、渎职导致公司信息披露、治理运作等
方面出现重大差错或违法违规,或其本人的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应承担相
应的责任。董事会秘书需要把部分职责交与他人行使时,必须经董事会同意,并
确保所委托的职责得到依法执行,一旦发生违法行为,董事会秘书应承担相应的
责任。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董事会秘书未勤勉尽责的,公司有权
视情形对董事会秘书予以处理:
  (一)在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
  (二)未按时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
  (三)未在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
媒体披露应当披露的信息;
  (四)公司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五)其他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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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泄露内幕信息、从事内幕交易或操纵证券市场等违
法行为的,公司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六章   董事会办公室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下设证券法务部作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
日常事务。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为办公室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印章。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如与有关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按
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经董事会批准后生效并实
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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