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069 证券简称:德林海 公告编号:2026-028
无锡德林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立案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无锡德林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为原告。
? 《异龙湖项目总承包合同》案件:人民币 63,479,255.67
涉案的金额:其中,
元及违约损失费用 2,000,000 元;《异龙湖运行维护合同》案件:人民币 820 万
元及逾期利息。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产生负面影响:本次公告涉及的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并
最终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将以审计机构对财务报表的
审计确认情况为准。
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
险。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为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公司就异龙湖管理局(以下简称“被告”)一直拖欠“异
龙湖除藻净化水质提升项目(一期)设计施工总承包(EPC)合同”(以下简称
“《异龙湖项目总承包合同》”)余款 63,479,255.67 元和“异龙湖藻水分离站运行
管理(2023 年度)运行维护合同”(以下简称“《异龙湖运行维护合同》”)余
款 820 万元分别向石屏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于 2026 年 6 月 5 日收到石
【(2026)云 2525 民初 899 号】和【(2026)
屏县人民法院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
云 2525 民初 900 号】。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以上两个案件已立案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二、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无锡德林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异龙湖管理局
被告:石屏县人民政府
被告:红河异龙湖保护治理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二)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解除各方共同签订的“异龙湖除藻净化水质提升项目
(一期)设计施工总承包(EPC)《项目总承包合同》”,并判令被告共同向原告
支付尚欠总承包费用 63,479,255.67 元;
(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违约损失费用 200 万元,并判决原告对本案涉案工
程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
(3)本案诉讼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承担。
(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价款 820 万元,并自 2024 年
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2)本案诉讼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事实与理由
工程有限公司及中誉设计有限公司与异龙湖管理局共同签订了《异龙湖项目总承
包合同》,合同总额 112,859,893 元(其中:岩土工程勘察费用为 522,913 元、设
计费用为 1,147,370 元、建安工程费为 111,189,610 元)。项目完工并经被告委托
的第三方验收合格后最终结算,共同确认合同总额为 110,548,772.21 元。
弃其中 3,039,580.79 元的债权。
截至公司提起诉讼之日止,被告累计支付了 44,029,935.75 元,尚欠公司余款
合同总额 1,620 万元,截至公司提起诉讼之日止,被告尚欠公司余款 820 万元。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公告涉及的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并最终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
的具体影响,将以审计机构对财务报表的审计确认情况为准。
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
险。
特此公告。
无锡德林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