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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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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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北京炜衡(宁波)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球冠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宁波球冠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炜衡(宁波)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法接受宁波球冠电缆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委派本所王星洁律师、马喜喜律师出席
公司本次召开的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宁波球冠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要求,本所律师本着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
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
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
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
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提交给本所律
师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是真实、准确、
完整和有效的,该等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为真实,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
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必备文件与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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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须披露文件一同上报北京证券交易所进行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书承担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及本
所律师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
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关于提请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等议案。会议决议于 2026
年 6 月 5 日召开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月 20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bse.cn/)上发布了《宁波球
冠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
票)》(以下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届次、召
集人、召开方式、召开日期和时间(含网络投票起止时间)、出席对象、会议地
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和会议联系方式等相关事项。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股权登记
日为 2026 年 6 月 2 日。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6 月 5 日 14:30 在公司行政楼一楼会议室
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陈永明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通过中国结算网上营业厅或关
注中国结算官方微信公众号进行网络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6 月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会发出《会议通知》的时
间、方式及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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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与《会议通知》的内容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
券法》《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经核查,通过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方式参加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
表 共 计 10 人 , 代 表 股 份 235,842,242 股 , 占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根据《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是截至 2026 年 6 月 2 日股
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登记在册的
公司全体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提供的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签到簿及相关股东身份证
明文件,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8 名,代表股
份数共计235,830,47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60.5663 %,均为本次股
东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
登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核查,除上述公司股东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
了本次会议,本所律师参加并见证本次股东会。
(三)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
根据《会议通知》,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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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具备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资格,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现场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相符,本
次股东会没有收到临时议案或新的提案。
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
会议审议议案进行投票表决。在现场投票结束后,本次股东会推选的股东代表与
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结束后,中登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
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计票人、监票人在合并统计议案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的基础上,
确定了本次股东会的最终表决结果,具体如下:
表决结果为同意股数235,830,7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951%;反对股数11,5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49%;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回避表决情况:不涉及关联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累积投票表决情况:不涉及累积投票表决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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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选举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总表决结果为同意股数235,831,4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54%。其中,中小股东同意股数 10,031,7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28%。
总表决结果为同意股数235,830,4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50%。其中,中小股东同意股数 10,030,7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29%。
总表决结果为同意股数235,830,4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50%。其中,中小股东同意股数 10,030,7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29%。
总表决结果为同意股数235,830,4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50%。其中,中小股东同意股数 10,030,7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29%。
总表决结果为同意股数235,830,4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50%。其中,中小股东同意股数 10,030,7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29%。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选举董事会独立董事。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总表决结果为同意股数235,831,1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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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的 99.9953%。其中,中小股东同意股数 10,031,41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98%。
总表决结果为同意股数235,830,4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50%。其中,中小股东同意股数 10,030,73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30%。
总表决结果为同意股数235,830,4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50%。其中,中小股东同意股数 10,030,7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29%。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证
券法》《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
东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会议的表决程序和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无副本。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