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538 证券简称:骏鼎达 公告编号:2026-033
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2025 年年度
权益分派方案已获 2026 年 06 月 04 日召开的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现将
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等情况
(1)以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总股本 7,840.00 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
东按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3 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红利 2,352.00 万元(含税),
剩余未分配利润转结至下一年度。
(2)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4 股,公司目前股本总额为 7,840.00
万股,以此计算,共计转增 3,136.00 万股,转增金额未超过报告期末“资本公积-
股本溢价”的余额,转增后公司股本总额变更为 10,976.00 万股,具体以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实际登记结果为准。
(3)本年度不送红股。
若在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公告后至实施前,出现股权激励行权、
可转债转股、股份回购等股本总额发生变动情形时,本公司则以未来实施分配预
案时股权登记日的股本总额为基数,按照现金分红/转增股本总额不变的原则对
分配比例进行相应调整。
发生变化。
案一致。
二、本次实施的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
本公司 2025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78,400,000 股为基
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3.000000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
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境外机构(含 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
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 10 股派 2.700000 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
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
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
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
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 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
别化税率征收),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4.000000 股。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
年(含 1 年)的,每 10 股补缴税款 0.300000 元;持股超过 1 年的,不需补缴税
款。】
分红前本公司总股本为 78,400,000 股,分红后总股本增至 109,760,000 股。
三、分红派息日期
日
四、分红派息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 2026 年 06 月 12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
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配、转增股本方法
股过程中产生的不足 1 股的部分,按小数点后尾数由大到小排序依次向股东派发
股总数与本次送(转)股总数一致。
年 06 月 15 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6 年 06 月 05 日至登记日:2026 年
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本公司自行承担。
六、股本变动结构表
变动前股本 本次变动 变动后股本
股份限制
股份数量 股份数量
比例 转增股份数量(股) 比例
(股) (股)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47,180,329 60.1790 18,872,132 66,052,461 60.1790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31,219,671 39.8210 12,487,868 43,707,539 39.8210
总股本 78,400,000 100 31,360,000 109,760,000 100
注:最终股本变动情况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的股本结构为准。
七、调整相关参数
度,每股净收益为 1.7775 元。
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完成归属登记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派发股票红利、派息、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则股票权益的授予价
格与权益数量将依据激励计划作出调整。
理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承诺: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连续 20 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5 年 9 月 20 日,非交
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及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
延长 6 个月。上述发行价格是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发行人上市
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
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做除权除息处理。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完成后,上述发行
价格应作相应调整。
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承诺:本人
/本企业所持有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股票的
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
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做除权除息处理。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完成后,上述
最低减持价格亦作相应调整。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承诺: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本次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
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
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有权部门认定有关违法事实后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
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以公司股票发行价格和有关违法事实被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有权部门认定之日前 3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
价的孰高者确定。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
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格及回购股份数量应做相应调整。本次权
益分派实施完成后,上述发行价格及回购股份数量应做相应调整。
八、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机构:公司证券部
咨询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潭头社区芙华路 4 号 1 栋芙蓉科技大厦 7
楼
联系人:刘亚琴、南娴静
电话:0755-29985520、0755-36653229
传真:0755-29985520
九、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