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6年6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
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
息,维护公司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6 年修订)》(以
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2025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应披露的“信息”是指所有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证券监管
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股东或者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
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
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上市、信息披露、停牌、复牌、退
市等事项承担相关义务的其他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
证监会其他规定。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
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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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
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
应当在公告中作出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六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
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
全面履行。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
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
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七条 公司在披露信息前,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定期报告或
者临时报告等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
同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供社会公
众查阅。
第三章 应当披露的信息与披露标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
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九条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信
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
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
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披
露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建立与深圳证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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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的有效沟通渠道。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
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应当豁免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法律制度,履行保密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
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
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后,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
务信息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
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六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
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十七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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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
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
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
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
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
弃权票。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
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
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
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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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异议理
由应当明确、具体,与定期报告披露内容具有相关性,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第二十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
业绩预告。
第二十一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二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三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未
经审计的,公司不得披露年度报告。 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
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
亏损;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公司
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
除外。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四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
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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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
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
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
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
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
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
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
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
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
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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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
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时,应当立即向董事长报告,
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
的披露工作。 董事会秘书收到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报告的或者董事长
通知的重大事件后,应进行审核,经审核后,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确认依法应予披露的,应组织起草公告文稿,依法进行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四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
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
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
体关于公司的报道。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
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
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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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
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
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职责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适用的人员和机构包括: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和
董事会、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以及各下属公司的负责人、公司控
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
员和部门。
第三十四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会秘书负
责具体的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事宜。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三十六条 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工作顺利进行,公司各有关部门在作出某
项重大决策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并随时报告进展
情况,以便董事会秘书准确把握公司各方面情况,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且没有重大遗漏。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三十七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核及披露流程:
(一)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召集有关人员召开会议,确定定期报告披露时间,
制订编制计划;
(二)各相关部门按定期报告编制计划起草相关文件,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
证券部;
(三)证券部编制定期报告草案;
(四)定期报告草案由董事会秘书审查;
(五)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讨论定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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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草案;
(六)董事会秘书将经董事长、财务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讨论修改后的
定期报告草案送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
(七)审计委员会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
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八)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九)董事会秘书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三十八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审核及披露流程: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决议的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一)证券部根据董事会、股东会召开情况及决议内容编制临时报告;
(二)董事会秘书审查上述对外披露文件;
(三)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三十九条 公司涉及本制度所列的重大事件且不需经过董事会、股东会审
批的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一)公司各部门在事件发生后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按要求向证券部
提交相关文件;
(二)证券部编制临时报告;
(三)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审查;
(四)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
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第四十一条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
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咨询。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
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
清公告。
第四十四条 公司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传递等流程: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的重大信息应当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并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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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
披露工作。
(二)公司各部门和各下属公司负责人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
部门、下属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
(三)公司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
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
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
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
息披露工作。 在未公开重大事件公告前,出现信息泄露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第一时间向深圳交易
所报告,并立即公告。
第四十五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
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
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
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
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
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六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
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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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
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
和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的文稿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其他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的情形。
第四十八条 任何人对外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公司在指定报纸和网站上
发布公告的时间,信息的内容不得多于公司对外公告的内容。
第六章 公司信息披露的责任划分
第四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一)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负直接责
任;
(三)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公司证券部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工
作机构,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起草、编制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并完成
信息披露申请及发布。公司下属各部门、各下属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为各部门、
各下属公司重大信息汇报工作的责任人。
第五十条 董事会秘书的责任: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有关规定。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董事会及高级管理
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
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其他规定要求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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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
实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九)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五十一条 董事的责任:
(一)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二)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
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三)就任子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董事有责任将涉及子公
司经营、对外投资、融资、股权变化、重大合同、担保、资产出售、高层人事变
动以及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信息等情况以书面的形式及时、真实、准确
和完整地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五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的责任: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
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七)《公司章程》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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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
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二)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和义务及时答复公司董事会涉及公司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及公司其它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做出的质询,
提供有关资料,并对其回复承担相应责任。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
第五十四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路演、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
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五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
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当市场出现有关公司的传闻时,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传闻
内容是否属实、结论能否成立、传闻的影响、相关责任人等事项进行认真调查、
核实。公司调查、核实的对象应当为与传闻有重大关系的机构或者个人。传闻可
能或已经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发布
澄清公告,同时公司应当尽快与相关传媒进行沟通、澄清。
第七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
第五十六条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
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
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
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
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第五十七条 公司应披露的信息也可以载于其他公共媒体,但刊载的时间不
得先于指定报纸和网站。
第八章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和保密措施
第五十八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和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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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证券部应当予以妥善保管。
第五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
的工作人员在信息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知
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六十一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
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按照《上市规则》和
本制度的规定披露相关信息。
第六十二条 由于有关人员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
损失时,公司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
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若本制度没有规定或规定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有关交易所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有关交易所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为
准,并应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六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的“第一时间”是指与应披露信息有关事项发生的
当日。 本制度所称的“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触及《上市规则》、本制度披
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第六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六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修改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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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