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26年6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
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
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6年修订)》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6年修
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
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年度财务报
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等情形,或出
现被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重大差错的其他情形,对公司造成重
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
关的其他年报信息知情人员。
第四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的原则;
(二)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
(三)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五条 公司内部监察审计部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信息披露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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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错的事实,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理意见及整改措施。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
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给公司造成
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
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
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本制度或公司其他内部控
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
会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
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
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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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九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
辩的权利。
第三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
第十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对责任人追究责任,可视情节轻重采取上述一种或多种形式。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现责任追究的范围事件时,公司在进
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而定。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公司其他定期报告、临时公告中出现重大差错需要追究责任的,
可参考本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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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若本细则没有规定或规定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有关交易所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有关交易所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五条 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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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