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6年6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
和潜在投资者(以下合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建立公司与投资者(特
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良好的沟通平台,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切实保护投资者(特
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形成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根
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6 年修订)》《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6 年修
订)》《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
投资者和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
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客观、真实、准
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决策造成的
误导。
第四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注意尚未公开的信息和内部信息的
保密,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避免
和防止由此引发的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原则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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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形成公司与投资者双向沟通渠道和有效机制,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
的良性关系;
(二)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和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
解和认同;
(三)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有机统一的投资理念。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及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的合理诉求。
(三)平等性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
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培育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内容与实施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主要包括: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投资者关系顾问;
(五)证券监管机构等相关政府部门;
(六)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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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及修改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
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六)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七)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第一负责人是公司董事长。公司董事会是公
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并负责检查核查
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落实、运行情况。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公司证券部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在全
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
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和日常事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一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
员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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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在接受特定对
象采访或调研等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妥善安排采访或调研
过程。接受采访人员应当就采访内容形成书面记录。
第十二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人员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通过公
司网站、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
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网络基础设施等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
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
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
条件。
第十四条 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
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
反馈。电话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
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六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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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
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
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十七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可以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
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总经理应该出席投资
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
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可以同时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等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者授权董事会
秘书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
进行充分、合理、合规的说明和答复。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回复投资者
提问,应当注重尊重并平等的对待所有投资者,积极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增进
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公司在互动易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
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
行回答。
公司对于互动易涉及市场热点问题的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
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
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二十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投
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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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
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
得少于三年。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若本制度没有规定或规定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有关交易所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有关交易所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为
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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