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2026年6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网
络投票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6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5年修订)》《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会议事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股东会网络投票是指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
下简称“深交所”)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第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除现场会议投票外,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股东提
供网络投票方式,履行股东会相关的通知和公告义务,做好股东会网络投票的相
关组织和准备工作。
第四条 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相关临时公
告格式指引的要求按规定披露。
第五条 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且有权出席会议行使表决权的股东,均
可以按照本细则规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第六条 深圳证券交易所授权的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
是给公司提供股东会网络投票服务的机构,信息公司为公司提供股东会网络投票
相关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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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网络投票的通知和准备
第七条 公司在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对网络投票的股票代码、投票简称、投
票时间、投票提案、提案类型等有关事项作出明确说明。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通知发布日次一交易日在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申
请开通网络投票服务,并将股东会基础资料、投票提案、提案类型等投票信息录
入系统。
公司应当在股权登记日次一交易日完成对投票信息的复核,确认投票信息的
真实、准确和完整,并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可能的风险与损失。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网络投票开始日的二个交易日前,向信息公司报
送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部股东资料的电子数据,包括股东姓名或名称、股东
账号、持股数量等内容。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和网络投票开始日之间应当至少间隔
两个交易日。
第十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会召集人应当按本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及
时编制相应的公告,补充披露相关信息:
(一)股东会延期或取消;
(二)增加临时提案;
(三)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
(四)补充或更正网络投票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的,应当在股东会召开通知公告中
按下列议案组分别列示候选人,并提交表决:
(一)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投票起始日的前一交易日,登录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信息服务平台再次核对、确认网络投票信息的准确和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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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根据相关规则的规定,需要在行使表决权前征求委托人或者实际
持有人投票意见的下列集合类账户持有人或者名义持有人,应当在征求意见后通
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不得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一)持有融资融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
(二)持有约定购回式交易专用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
(三)持有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的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四)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五)B股境外代理人;
(六)持有深股通股票的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结算公
司”);
(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集合类账户持有人或
者名义持有人。
香港结算公司参加深股通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的相关事项,由交易所另
行规定。
第三章 股东会网络投票的方法与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通过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股东
会现场会议应当在交易所交易日召开。
第十五条 公司股东通过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投票的,可以通过股东账
户登录其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参加网络投票。
通过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
易所交易时间段。
第十六条 公司股东通过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应当按照《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5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
证,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数字证书”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服务密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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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参加网络投票。通过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会召开
当日的 9:15-15:00。
第十七条 公司根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下列登记信息,确认多个股东
账户是否为同一股东持有:
(一)一码通证券账户信息;
(二)股东姓名或名称;
(三)有效证件号码。
前款规定的登记信息,以在股权登记日所载信息为准。
第十八条 除采用累积投票制以外,股东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
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出席股东会的股东,
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明确发表同意、反对或弃权意见。
第四章 股东会表决及计票规则
第十九条 股东应当通过其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A股股东应当通过A股股
东账户投票;B股股东应当通过B股股东账户投票;优先股股东应当通过A股股东
账户单独投票。股东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股份按
A股、B股、优先股分类)股份数量总和。
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持有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可以使用持有该公司相同
类别股份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且投票后视为该股东拥有的所有股东账
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均已投出与上述投票相同意见的表决票。股东通过多个股东
账户分别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确认多个股东账户为同一股东持有的原则为:注册资料的“账户持有人名称”
“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均相同,股东账户注册资料以股权登记日为准。
第二十条 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对股东会任一提案进行一次以上有效投票
的,视为该股东出席股东会,按该股东所持相同类别股份数量计入出席股东会股
东所持表决权总数。对于该股东未表决或者不符合本细则要求投票的提案,该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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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所持表决权数按照弃权计算。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
户、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约定购回式交易专用证券
账户、B股境外代理人、香港结算公司等集合类账户持有人或者名义持有人,通
过互联网投票系统填报的受托股份数量计入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通
过交易系统的投票,不视为有效投票,不计入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
第二十一条 对于非累积投票提案,股东应当明确发表同意、反对或者弃权
意见。
本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集合类账户持有人或者名义持有人,应当根据
所征求到的投票意见汇总填报受托股份数量,同时对每一提案汇总填报委托人或
者实际持有人对各类表决意见对应的股份数量。
第二十二条 对于累积投票提案,股东每持有一股即拥有与每个提案组下应
选董事人数相同的选举票数。股东拥有的选举票数,可以集中投给一名候选人,
也可以投给数名候选人。股东应当以每个提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
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
其对该提案组所投的选举票不视为有效投票。
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持有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按
照该股东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数量合并计算。股东使用持有该
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任一股东账户投票时,应当以其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全部
相同类别股份对应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分别投票
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记录的选举票数为准。
第二十三条 对于公司为方便股东投票设置总提案的,股东对总提案进行投
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其他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
在股东对同一提案出现总提案与分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
准。如股东先对分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提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分提
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提案
投票表决,再对分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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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公司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
服务的,网络投票系统对本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的网络投票数据予以合
并计算;公司选择采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的,信息公司对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数
据予以合并计算。
同一股东通过本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和现场投票辅助系统中任意两
种以上方式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第二十五条 需回避表决或者承诺放弃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
投票的,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全部投票记录,由公司在计算表决结果时剔除
上述股东的投票。
公司选择使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的,应当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中针对提案进
行回避设置,真实、准确、完整地录入回避股东信息。信息公司在合并计算现场
投票数据与网络投票数据时,依据公司提供的回避股东信息剔除相应股东的投
票。
第二十六条 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全部投票
记录,由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统计股东会表决结果。
第二十七条 对于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优先股股东的投票情况,网
络投票系统仅对原始投票数据进行计票,其表决结果由公司在原始计票数据的基
础上进行比例折算。
第二十八条 公司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
资者的投票结果应当单独统计并披露。
前款所称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及其律师应当对投票数据进行合规性确认,并最终形成股
东会表决结果,对投票数据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向本所及信息公司提出。公司应
当按照有关规定披露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以及股东会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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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若本细则没有规定或规定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有关交易所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有关交易所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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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