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2430 股票简称:杭氧股份 公告编号:2026-025
转债代码:127064 转债简称:杭氧转债
杭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产业基金拟变更普通合伙人及合伙企业名称
暨调整合伙协议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自有资金参与投资的杭州国岭源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拟变更普通合伙人、
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变更合伙企业名称,并调整合伙协议部分条款。
杭州国岭源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将更名为“杭州国岭绿色低碳创业投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基金”或“合伙企业”)。基金普通合伙人将由原
先的杭州国佑慧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佑慧通”)与杭州岭上之光科创
发展有限公司担任,变更为杭州国舜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舜投资”,其
亦为基金管理人)与杭州岭上之光科创发展有限公司担任;基金执行事务合伙人将由
国佑慧通担任变更为由国舜投资担任。
发生变化,不会对基金的经营和管理产生实质性影响。
公司所放弃的基金份额优先认购权涉及份额规模较小,不影响公司原有所持产业
基金份额的规模及比例;基金《合伙协议》核心分配条款未变,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杭州资本”)全资孙公司,本次投资事项属于与关联方共同投资,构成关联交易,
但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议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2026年第二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
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管理部门、基金业协会等机构的登记、备案等手续,存在一定不确定性。基金及其所
投项目具有投资周期长、流动性较低等特点,投资过程中可能存在因政策法规、行业
环境及决策等因素的影响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投资项目不能实现预期收益、无法及时
有效退出等风险。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设立产业基金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5年11月14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投
资设立产业基金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杭州国佑慧
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亦为执行事务合伙人)、杭州岭上之光科创发展有限公司,
以及有限合伙人杭州国佑资产运营有限公司、杭州市新能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杭州
热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资向未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共同投资设立杭州国岭源起
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该基金总认缴出资金额为人民币100,000万元,公司
作为有限合伙人以自有资金认缴出资人民币20,000万元,占该基金本次总认缴出资金额
的20.00%。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1月15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相关公告(公
告编号:2025-105)。杭州国岭源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于2025年12月2
二、关于变更合伙企业名称的情况
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以自有资金参与投资的杭州国岭源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拟更名为“杭州国岭绿色低碳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变更前 变更后
合伙企业
名称 杭州国岭源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 杭州国岭绿色低碳创业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有限合伙)
三、关于变更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情况
(一)变更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
国佑慧通在杭州国岭绿色低碳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原名称为“杭州国
岭源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法持有0.10%合伙份额,对应认缴出资金
额为人民币100万元。现国佑慧通计划将其持有合伙企业0.10%的合伙份额及合伙权益
以总计人民币100万元的价格全部转让给国舜投资。
公司作为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就本次转让事宜,拟放弃行使《合伙企业法》规
定的优先购买权。
自本次份额转让完成之日起,国佑慧通不再担任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
合伙人,由国舜投资担任合伙企业新的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
企业执行合伙事务,基金整体规模不变。
本次变更前后,基金全体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1)变更前
序 出资 认缴出资 出资
名称 合伙人类型
号 方式 (万元) 比例
普通合伙人、
执行事务合伙人
合计 / / 100,000 100.00%
(2)变更后
序 出资 认缴出资 出资
名称 合伙人类型
号 方式 (万元) 比例
普通合伙人、
执行事务合伙人
合计 / / 100,000 100.00%
(二)关联交易情况
本次转让事宜受让方国舜投资为公司间接控股股东杭州资本全资孙公司,本次投
资事项属于与关联方共同投资,构成关联交易,但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
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1)公司名称:杭州国舜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2MA2H23NP6X
(3)成立日期:2020年01月10日
(4)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5)法定代表人:郭一迅
(6)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0万元
(7)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元帅庙后88-2号626室
(8)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服务:股权投资(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
事向公众融资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
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9)股权结构:杭州产投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其100%股权。
(10)是否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是,国舜投资是公司间接控股股东杭州资本的
全资孙公司。
(11)经查询,国舜投资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杭州国舜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为本合伙企业的管理人,在募集资金前已在中国证券
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编码为P1070771,备案时间为2020年3月
四、关于调整合伙协议部分条款的情况
基于前述变更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变更合伙企业名称事项,现需对
《杭州国岭源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协议》进行相应调整,拟签
署新的合伙协议《经修订和重述的杭州国岭绿色低碳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有限合伙协议》。
主要调整内容如下:
普通合伙人二:杭州岭上之光科创发展有限公司(“杭岭科创”)
定继任的合伙企业之执行事务合伙人。
“杭州国岭源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一般项目: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投资(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作为管理人向合伙企业提供的投资管理服务及执行合伙事务的对价,合伙企业应
每年向管理人支付按以下约定计算的管理费:
(1)投资期内,管理费的基数为合伙企业的实缴出资额,管理费费率为0.8%/年;
(2)退出期内,管理费的基数调整为各合伙人实缴出资额扣减其在已退出的投资
项目的投资本金,管理费费率为0.8%/年。
议约定转让权益时可更换执行事务合伙人;全体合伙人签署本协议即视为国舜投资被
选定为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职责和权力执行、控制和运营本合伙企业事务,杭岭科创应协助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
控制和运营本合伙企业事务,并接受有限合伙人的监督。
事项与杭岭科创或管理人存在利益冲突或构成关联交易的,则相关方委派的委员均不
参与决策。立项委员会会议需由全体委员出席方可召开,所有审议事项须经2名及以上
委员同意方可通过。
投资决策委员会由5名委员组成,其中,国舜投资委派3名,杭岭科创委派2名,杭
州资向未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列席投资决策委员会;若决策事项与国舜投资、杭岭科
创存在利益冲突或构成关联交易的,则相关方委派的委员均不参与决策。投资决策委
员会会议由管理人负责召集,以不定期的方式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需由全体委
员出席方可召开;所有审议事项须经4名及以上委员同意方可通过。涉及回避表决的事
项,应经具有有效投票权的全体委员一致表决同意后通过。
使用的金额,应按照如下顺序在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之间进行分配:
(1)先按照各合伙人之间的相对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配,直至各合伙人获得等同
于其实缴出资额的分配额;
(2)如有余额,则按照有限合伙人之间的相对实缴出资比例继续分配,直至有限
合伙人获得其实缴出资额达到自出资之日(含)至按照返还之日(不含)期间的年化
投资回报率为6%/年(年化单利)的门槛收益,若其实缴出资分期到位,则分段计算;
如基金在最终清算时整体收益率不足门槛收益率且基金已无进一步可分配资金的,则
按实际收益率支付;
(3)如有余额,其中20%按照国舜投资与杭岭科创60%:40%的比例分配给普通合
伙人,其余80%按照有限合伙人之间的相对实缴出资比例向有限合伙人分配。
除上述变更外,合伙协议其他条款及相关事宜均未发生重大变化。
五、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本次关联交易按照市场规则进行,遵循自愿、公平合理、协商一致的原则。协议
中各合伙人分工明确,投资决策机制公平合理,收益分配与亏损承担等约定清晰公允,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本次变更对公司及产业基金的影响
本次变更不会导致基金的投资管理核心成员发生重大变化,投资决策方式亦未发
生变化,不会对基金的经营和管理产生实质性影响。
公司所放弃的基金份额优先认购权涉及份额规模较小,不影响公司原有所持产业
基金份额的规模及比例;基金《合伙协议》核心分配条款未变,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情况
在本公告披露日前12个月内,除本基金交易外,公司未与前述合作关联方发生业
务交易,也不存在相关利益安排以及与第三方存在其他影响公司利益的安排。
八、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查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已经第八届董事会2026年第二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并
已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同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核意见如下:产业基金《合伙协议》
的核心分配条款未变,未对上市公司利益产生重大影响;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
人)变更不会对产业基金的经营活动产生不利影响;上市公司所放弃的产业基金份额
的优先认购权,涉及的份额规模较小,不影响原有所持产业基金份额的规模及比例,
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
《关于产业基金拟变更普通合伙人及合伙企业名称暨调整合伙协议部分条款的议案》
并将本议案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
九、其他
公司将持续关注产业基金的进展和变化情况,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等相关要求,结合基金实际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
审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十、备查文件
协议》。
特此公告。
杭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