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德方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六月
法律意见书
目 录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德方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德方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的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
所”)接受深圳市德方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
派律师对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
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相关文
件:
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司董事会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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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
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如下意
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定于 2026 年 6 月 5 日召开本次股东
会的通知,列明了会议时间和地点、审议事项、参加方式、股权登记日、联系人
等内容。
市南山区留仙大道 3370 号南山智园崇文园区 1 号楼 10 层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
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会议通知及相关公告所载明的内容。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6 月 5 日的交
易时间,即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6 月 5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
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
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
的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及/或授权委托书,并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
提供的数据,本所律师确认,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及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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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如下:
(1)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计 6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为 37,386,407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3510%。
(2)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会投票的股东共计 228 名,代表公司
有 表 决权 股份数 为 23,116,746 股, 占股权登记日公 司有表 决权股份 总数的
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
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根据上述信息,通过现场出席和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会投票的股东共
计 234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60,503,153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21.6062%。其中,参加本次股东会投票的中小股东共计 230 人,
代表股份 2,252,51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044%。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出席和列席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符,
本次股东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和提
出新议案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表决、计票和监票,会议主持人
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
议。
(三)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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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议案》,其子议案逐项表决(累积投票制):
(1)审议通过《选举孔令涌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60,001,694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751,060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77.7379%。
(2)审议通过《选举贾利明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59,995,182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744,548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77.4488%。
(3)审议通过《选举任诚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59,992,976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742,342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77.3508%。
(4)审议通过《选举唐文华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59,962,329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711,695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75.9903%。
议案》,其子议案逐项表决(累积投票制):
(1)审议通过《选举李仲飞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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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 60,006,467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755,833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77.9798%。
(2)审议通过《选举孟春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60,004,268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753,634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77.8521%。
(3)审议通过《选举唐有根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60,004,228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753,594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77.8504%。
表决结果:同意 60,391,38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0,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40%。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140,7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5.0379%;反对 91,17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4.0476%;弃权 20,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5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145%。
投资协议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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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 60,414,47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6,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9%。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163,83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6.0631%;反对 72,3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3.2133%;弃权 16,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5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236%。
表决结果:同意 60,411,67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7,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9%。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161,03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5.9388%;反对 73,9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3.2843%;弃权 17,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5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769%。
(四)根据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的上述议案均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
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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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德方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无正文)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赖继红 刘 佳
经办律师:
肖月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