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众科技: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捷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05 21:1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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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捷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京天股字(2026)第 429 号
致:浙江捷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捷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
下简称“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6 月 4 日下午 14:30 在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安昌捷众科技工业园 3 楼会议室召
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
本次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浙江捷众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
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
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浙江捷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
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浙江捷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以下简称《召开股东会通知》)以及本所律
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
了本次会议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会议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
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
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
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会议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
文件一并提交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
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
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于 2026 年 5 月 18 日召开第十一次会议做出决议召集本次
会议,并于 2026 年 5 月 19 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会通知》。
该《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会议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
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现场会议于
开,由董事长孙秋根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通过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6 月 3 日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表或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计 7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56,356,69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5.3866%,其
中:
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
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 7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56,356,69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5.3866%。
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0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
东(或股东代理人)及其关联方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
投资者”)0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00%。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公司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
本所律师列席/出席了会议。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
有效。
     三、    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
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会议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
监票。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情况,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投票统
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会议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
    《关于拟增加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
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56,356,69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
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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