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发股份: 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05 21:1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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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
  为了推进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战略发展,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促进企业健
康发展,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2025年10月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珠海华发实业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一)公司董事:包含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含职工代表
董事)。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章程所规定的高级管理
人员,具体包含:总裁、执行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
监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基本原则
  (一)体现“责、权、利”统一的原则,薪酬与岗位价值
高低、承担责任大小相符,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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匹配;
  (二)体现公司长远利益的原则,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
目标相符;
  (三)体现激励与约束并重、奖罚对等的原则,薪酬确定
和发放与考核挂钩、与奖惩挂钩;
  (四)与行业市场化竞争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五)坚持标准公平、程序公开、分配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薪酬管理机构
  (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薪酬政策与方案,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并向董事
会提出建议。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
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
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
并予以充分披露。
  (二)公司亏损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
环节特别说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
动要求。
  (三)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
扩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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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披露原因。
          第二章 薪酬结构及标准
  第五条 董事薪酬标准
  (一)独立董事:在公司只领取津贴,不发放其他薪
酬,具体参考《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津贴
标准及年度业绩考核办法》执行;
  (二)非独立董事:
酬,不额外发放董事津贴。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
中长期激励收入和津贴福利等组成。非职工代表董事绩效
薪酬占比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六十,
职工代表董事的绩效薪酬占比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
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兼任其他职务的董事,以其任职岗位,按照公司薪酬
管理制度执行;无其他兼职的董事,参照高级管理人员薪
酬标准执行。
酬和董事津贴。
  第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
  其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中长期激励收入和津
贴福利等组成:
  (一)基本薪酬:根据行业薪酬水平、公司经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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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岗位价值和履职情况确定的,金额相对固定。
  (二)绩效薪酬:原则上绩效薪酬占比不低于基本薪
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六十,绩效薪酬与公司年度核
心业绩指标完成情况和个人绩效情况挂钩。
  (三)中长期激励:包含虚拟股权、股权激励等单项
或多项结合的激励方式,另行制定细则。
  (四)现金性津补贴:依照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
司相关薪酬福利管理制度规定执行。
  (五)福利收入:包含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和年
金,按国家、当地和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公司可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绩效薪酬的一部分,根据相关制度和对应方案予
以兑现。
         第三章 绩效评价
  第七条 评价原则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考核方案应当在上一年度
末或本年度初确定,明确考核指标、权重、评价标准及结
果应用规则。
  第八条 评价依据与结果应用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依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制定的年度绩效考核方案执行。绩效考核所依据的经营数
据须经审计确认。绩效评价结果作为绩效薪酬兑现、岗位
             -4-
调整及止付追索的重要依据,具有可追溯性。
        第四章 薪酬管理及发放
  第九条 薪酬调整
  基本薪酬水平应参照市场同岗位薪酬水平、公司经营状况、
个人岗位职务调整、个人绩效表现、社会平均工资调整增减幅
度等因素,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议,可进行不定期调整。
  第十条 薪酬发放
  (一)基本薪酬按月发放;
  (二)绩效薪酬的确定与发放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预留一定比例,在公司年度报
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发放。
  (三)绩效薪酬可执行递延发放,具体方案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公司工资总额原则上以上年工资总额为基数,
当年度工资总额增幅不超过核心业绩指标增幅,与业绩同向
联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总额纳入公司整体工
资总额预算内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
等因素合理确定高管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向关键岗
位、生产一线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提高
普通职工薪酬水平。
  第十三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依法缴纳的个人收入
所得税,原则上由公司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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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薪酬止付追索规定
  (一)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不称职的或任职
期间工作中有重大失误,或者在分管的经营业务范围内有重
大安全事故及违纪、违法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擅自
离职、被免职的等情况,应相应扣减绩效薪酬甚至不予发放。
  (二)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
时,应当及时对时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
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
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
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
给时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
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
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本制度经股
东会审批后生效,修订亦同。
  第十七条 本制定自生效当年度执行;本制度生效之前
尚未核定薪酬方案的年度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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