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长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治理结构,提高经营管理水平,规范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薪酬管理,推进公司建立与现代企业管理要求相适应的激励
约束机制,有效地调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长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体包括:
(一)公司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
(二)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基本原则
(一)坚持业绩导向原则。薪酬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工作业
绩等绩效考核结果挂钩,适度拉开差距,充分调动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二)坚持权责利统一原则。薪酬水平与岗位价值、岗位责任、
管理难度、管理风险对等。
(三)坚持短期与长期相结合。发挥考核目标导向作用,建立
短期目标与长期战略规划相适应的考核评价和薪酬分配机制,引导
聚焦公司可持续发展。
(四)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坚持分配公平、程序公开、结果公
正。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酬政策与方案,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
第五条 公司董事的薪酬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
审议批准。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
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进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的构成和标准
第七条 公司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独立董事津贴,独立董事津贴
按年计算,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意见,并经公司董事会
和股东会通过后确定。
第八条 公司非独立董事按照其在公司任职的职务与岗位责任确
定薪酬标准,不领取董事津贴。
第九条 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结构由基本薪酬、
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不低于基本薪酬与
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一)基本薪酬是年度基本收入。
(二)绩效薪酬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考核评价结果等相挂钩。
(三)中长期激励收入与公司中长期经营业绩相挂钩、与中长
期绩效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根据实际经营效益
情况实施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员工持股计划等,具体方案根
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等另行确定。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
服务,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可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变化作相应
的调整,以适应公司发展需要。
第十一条 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如公司亏损的,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节特
别说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
第四章 薪酬发放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
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公司应当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
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
开展。
第十三条 公司独立董事的董事津贴按季度发放。公司非独立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薪酬按月发放,绩效薪酬根据公司内部薪
酬、绩效相关制度核发。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
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发放
给个人。
第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两个以上职务,薪酬以较高职务标
准发放。
第十六条 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可以临时性的为专
门事项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薪酬的补充。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
等原因离任的,结合公司规章制度发放对应绩效工资。
第五章 约束机制
第十八条 当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
一情形,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减少发放或不再继续发放薪酬或津
贴:
(一)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
处罚的;
(三)被有关部门依法依纪处理,情形严重的;
(四)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
(五)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
应当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
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
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
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
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
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相冲突的,以前述相关规定
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
亦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解释。
长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