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瑞浦: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05 21:1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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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536       证券简称:思瑞浦         公告编号:2026-030
转债代码:118500      转债简称:思瑞定转
     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3年3月15日出具的《关于同意思瑞浦微
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23]562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申请。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足,计人民币1,800,998,982.47元,扣除保荐及承销费用、发行登记费以及其他交
易费用共计人民币19,342,394.48元后(不含增值税),募集资金净额共计人民币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予以验证并出具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23)第0520号验
资报告。公司依照规定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开立了募集资金专用账
户,并于2023年10月与保荐机构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监管
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黄浦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
业园区支行、交通银行苏州分行江苏自贸试验区苏州片区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上海分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及《募集资金专
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更部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议案》,同意变更“临港综合性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
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且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此次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立、变更
并重新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及办理其他相关事项。近期,公司、子公司思瑞浦
微电子科技(上海)有限责任公司、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开户银行签署
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
 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新增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的情况如下表所示:
  开户名称           开户行             银行账号              募集资金项目
思瑞浦微电子科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
技(上海)有限责   苏自贸试验区苏州片区支
任公司        行
      三、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一: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甲方二:思瑞浦微电子科技(上海)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
    乙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自贸试验区苏州片区支行(以下简称“乙
 方”)
    丙方: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签署的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专户仅用于甲方二“临港综合性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
 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二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__/__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__/__年_/_
 月_/_日,期限_/_个月。甲方二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募
 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二存单不得质押。
 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
 度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一、甲方二和
 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的
 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
 况。
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
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
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并抄送给丙方。
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
的,甲方二应当及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
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一、甲方二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
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
起失效。
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特此公告。
                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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