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阳电路: 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6-2028年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05 21:1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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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明阳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6-2028 年度)
            深圳明阳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6-2028 年度)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
分红》等相关文件的要求以及《深圳明阳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完善和健全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
督机制,增加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积极回报投资者,深圳明阳电路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制定了《深
圳明阳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6-2028 年度)》(以
下简称“本规划”),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的战略目标及未来可持续发展,在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
征、经营发展情况、盈利能力等因素,建立对投资者科学、持续和稳定的回报规
划与机制,对公司利润分配做出明确的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
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应重视对投资者
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在充分考虑股东
利益的基础上处理公司的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系,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
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制定利润分配相关政策的决策过
程,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和诉求。
三、公司制定未来三年(2026-2028 年度)的具体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
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公司董事会和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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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将采取现金、股票、现金和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分配利
润,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三)利润分配的条件
  (1)公司当期盈利,累计可分配利润为正数且保证公司能够持续经营和长
期发展;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导致公司现金流紧张等事项发生
(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经营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四)现金分红比例
  在满足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
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任意三个连续会计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
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具体每个年度的分红比
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盈利状况和未来资金使用计划提出预案,并经股东会审
议通过后实施。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指以下情形之一: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 5,000 万元;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满足上述条件的重大资金支出安排须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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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会将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
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
的现金分红政策: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
之和。
  (五)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在确保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的条件下,公司在经营状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
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
益时,可以在确保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四、本规划的决策、调整机制
  (一)利润分配决策程序
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境等因素,提出制定或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预案,预案应经全体董事过半数以及
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可提交股东会审议;对于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
董事会还应在相关预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
  (二)利润分配政策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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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
抗力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
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基于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
和长期发展的需要,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公司确需调整或者变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调整
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由董事会作出专题讨论,详细论证说明理由,由独立董事
发表意见,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五、本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一)本规划的制定周期
  公司董事会原则上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本规划。若公司未发生需要调整利润
分配政策的情形,可以参照最近一次制定或修订的股东回报规划执行,不需另行
制定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因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现行的具体利润分配规划影响公司的
可持续经营,确有必要对利润分配规划进行调整的,公司可以根据本规划第二条
确定的基本原则,重新制定未来三年的股东回报规划。
  (二)本规划调整的决策机制
  公司对股东回报规划的调整应由董事会向股东会提出,并按照本规则的规定
履行相应的程序。
  六、其他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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