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事项的核查意见
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对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是否
成就情况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如下意见: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符合《激
励计划》中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要求,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
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法》和《激励计划》的规定,结合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
致同审字(2026)第441A014725号《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审计
报告》认定,2025年度公司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
净利润(剔除股份支付费用影响后)为161,193,335.95元,较2022年增长52.23%,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
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为100%。
和《激励计划》的规定,经公司人力资源部考核,本次解除限售的74名限制性
股票激励对象2025年度个人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均为B及以上等级,激励对象个
人层面绩效考核均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
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为100%。
综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
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74名激励对象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一
致同意公司办理上述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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