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
第十二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核查意见
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
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陈旭辉等 25 名交易对方持有的辽宁兴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股份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
简称“中德证券”
“本独立财务顾问”)接受上市公司委托,担任本次交易的独立
财务顾问。
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中德证券就本次交易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
二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进行核查并发表如下意见: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交易相关的
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且尚未结案的情形,也不存在最近三十六个月
内曾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
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的不得参与
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
公司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
组情形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
陈 超 安 薇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