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重组前 12 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情况的核查意见
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公司”)拟通过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陈旭辉等 25 名交易对方持有的辽宁兴福新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中德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以下简称“本独立财务顾问”)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就公司本
次交易前 12 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的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出具如下核查意见: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在十二个月内
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已
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并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的资产交易行为,无须纳入累
计计算的范围。中国证监会对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的累计
期限和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交易标的资产属于同一交易方所有或者控制,
或者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范围,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下,可以认
定为同一或者相关资产。”
公司投资 6,000 万元成立全资子公司作为公司开展业务的平台。本次投资设立全
资子公司事项属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股东会审议批准。
售子公司秦皇岛市清青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99.9%股权。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述交易涉及的资产与本次交易非同一或者
相关资产。本次交易前 12 个月内,上市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
理办法》认定的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交易行为,不存在需
纳入本次交易相关指标累计计算范围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
公司本次重组前 12 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情况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陈 超 安 薇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