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药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首药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首药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者
“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报告、传递、
归集、披露的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首药控股(北京)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
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者即将发生可能对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者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
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董事长报告,
并知会董事会秘书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下属分支机构以及公司控、参股公司(如有)。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各子公
司负责人、董事、监事(如有)和总经理、各分支机构负责人以及公司派驻各参
股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息报告义务第一责任人。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
(一)以定期报告方式进行公告的信息,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
告所涉及的各项信息。
(二)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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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的事项。
(四)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等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
此类资产的,仍包括在报告事项之内);
上述事项中,提供担保、财务资助事项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
报告义务。如果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者被
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者其他严重影响其还款能力的情形,报告义务人应当及
时报告。其余事项发生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过 1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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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五)日常交易事项:
公司发生日常经营范围内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元;
亿元;
上,且超过500万元;
(六)关联交易事项:
发生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披露;
计总资产或者市值绝对值0.1%以上的关联交易。
上述关联人的认定,适用于《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
(七)诉讼和仲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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讼,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以及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
裁事项,可能对公司控制权稳定、生产经营或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应及时报告。
(八)其它重大事件:
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九)重大风险事项:
坏账准备;
额 30%,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
资产的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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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
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
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
责;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适用本条第(四)项中关于重大交易事项的标准
的规定。各部门、各下属公司对于无法判断其重要性的信息须及时向董事会秘书
咨询。
(十)重大变更事项:
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交易所指
定网站上披露;
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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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的审核意见;
提出辞职或者被公司解聘;
响;
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
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比例达到50%以上,以及之后质押股份的,应当及时报告;
比例达到50%以上,且出现债务逾期或其他资信恶化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
报告是否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拟采取的措施,并充分提示风险;控股
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股份被强制平仓或平仓风险解除的,应当
持续报告进展;
(十一)公司重大经营性信息
公司在药品研发、注册、生产及商业化过程中出现的情形,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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床试验暂停或终止等);
销或者不予再注册;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和形式
第五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在知悉本制度
第二章所述重大信息的第一时间立即以面谈方式或者电话、微信等即时通讯方式
向公司董事长报告并知会董事会秘书,并在24小时内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
件直接递交或者电子邮件发送给公司董事会秘书,必要时应将原件以特快专递形
式送达。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判断,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时,董事会秘书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组织编制公告文稿,提请公司
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七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
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
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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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报告人应持续关注所报告信息的进展情况,在所报告信息出现下
列情形时,应在第一时间履行报告义务并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
(一)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
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
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
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二)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
或否决情况;
(三)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
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四)已披露的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
关交付或过户事宜。
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
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
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五)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九条 除根据本制度规定程序逐级报告公司内部重大信息之外,董事会秘
书发现重大信息事项时,有权随时向该事项的负责人或者报告义务人询问、调查
有关情况和信息,该事项负责人或者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给予回复,提供有关详
细资料,确认或澄清有关事实。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
第十条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各分支
机构及参股公司(如有)出现、发生或者即将发生第二章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
的人员应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报告并知会董事会秘书,确保及时、真实、准
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 公司内部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应根据其任职单位或者部门的实际
情况,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信息报告联络人(联络人可以是单位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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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部门负责人),负责本单位或者本部门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董事会
秘书的联络工作。
第十二条 重大信息报送资料需由第一责任人认可后方可报送董事长和董事
会秘书。
第十三条 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负有诚信责任,应当定期敦促公
司各部门、各下属分支机构、公司控、参股公司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上报
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可以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公
司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培训。
第五章 责任与处罚
第十五条 报告义务人均应严格遵守本制度规定。发生上述应上报事项而未
能及时上报的,公司将追究事项报告义务人的责任;已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
公司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批评、警告、经济处罚、解除职务的处分,直至追究
其法律责任,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报告义务人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披露信息或者对已经披露的信息
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确因工作需要的,应将拟披露内容报董事会秘书确认。
第十七条 报告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之前,应将该信息的知情
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尚未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不得
向他人披露,也不得利用该等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或者泄露
该信息、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
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者经合法程
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参照修订后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九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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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