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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noCare Pharma Limited
諾誠健華醫藥有限公司
(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 9969)
委任聯席公司秘書及豁免嚴格遵守上市規則第3.28條及第8.17條
I. 委任聯席公司秘書
諾 誠 健 華 醫 藥 有 限 公 司(「本 公 司」,連 同 其 附 屬 公 司 統 稱「本 集 團」)董 事
(「董 事」)會(「董 事 會」)謹 此 宣 佈 ,本 公 司 投 資 者 關 係 高 級 總 監 袁 蓓 女 士
(「袁 女 士」)已 獲 委 任 為 本 公 司 一 名 聯 席 公 司 秘 書(「聯 席 公 司 秘 書」),自
任另一名 聯 席 公 司 秘 書 。
袁女士及 練 女 士 的 履 歷 詳 情載 列 如 下 :
袁 女 士 於2015年5月 加 入 本 公 司 ,擔 任 本 公 司 行 政 總 裁 執 行 助 理 。本 公 司
人 民 幣 股 份 於2022年9月 在 上 海 證 券 交 易 所 科 創 板(「科 創 板」)上 市 ,此 後
彼 亦 擔 任 本 公 司 投 資 者 關 係 總 監 及 科 創 板 境 內 信 息 披 露 代 表 。彼 於2026年
投資者關 係 、信 息 披 露 、企 業 管 治 及 遵 守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聯交
所」)證券 上 市 規 則(「上 市 規則」)及 科 創 板 規 定 方 面 擁 有 豐 富 經 驗 。
–1–
於 加 入 本 公 司 之 前 ,於2013年7月 至2015年5月 ,袁 女 士 任 職 於 卡 尤 迪 生 物
科技(北 京)有 限 公 司 ,擔 任 行 政 總 裁 助 理 及 項 目 經 理 ,主 要 負 責 融 資 及與
重要客戶 的 合 作 事 宜 。
袁 女 士 於 2010年 畢 業 於 吉 林 農 業 大 學 ,獲 生 物 技 術 專 業 學 士 學 位 ,並 於
學位。彼持 有 科 創 板 董 事 會 秘 書 資 格 證 書 。
練 女 士 是 方 圓 企 業 服 務 集 團(香 港)有 限 公 司(一 家 專 門 從 事 企 業 服 務 的 專
業 服 務 供 應 商)的 經 理。練 女 士 於 公 司 秘 書 及 行 政 管 理 領 域 擁 有 逾20年 工
作經驗 。練女士自2004年起為香港公司治理公會及特許公司治理公會會員。
練女士持 有 工 商 管 理 學 士 學位 及 企 業 管 治 碩 士 學 位 。
II. 豁 免 嚴 格 遵 守 上 市 規 則 第3.28條及第8.17條
根據上市規則第8.17條所載規定 ,發行人必須委任一名符合上市規則第3.28
條 規 定 的 公 司 秘 書 。上 市 規 則 第3.28條 規 定,發 行 人 必 須 委 任 一 名 個 別 人
士 為 公 司 秘 書,該 名 人 士 必 須 為 聯 交 所 認 為 在 學 術 或 專 業 資 格 或 有 關 經
驗方面足以 履 行 公 司 秘 書 職責 的 人 士 。
儘 管 袁 女 士 並 不 具 備 上 市 規 則 第3.28條 所 規 定 的 資 格 ,但 本 公 司 仍 建 議 委
任 彼 為 本 公 司 聯 席 公 司 秘 書,乃 考 慮 到(其 中 包 括):(i)彼 於 本 公 司 任 職 年
限 超 過10年 ;(ii)彼 對 本 公 司 業 務 的 深 入 了 解 以 及 在 監 督 董 事 會 辦 公 室、
組 織 及 安 排 董 事 會 會 議、股 東 大 會 及 重 大 公 司 活 動 的 工 作 中 所 獲 得 的 對
董事會日常運作的熟悉度,使彼能夠高效協調集團內各部門的工作 ; 及(iii)
彼在企業管治方面的經驗及從深度參與本公司分別在聯交所及科創板上市,
以 及 首 次 公 開 發 售 前 融 資 、ESG報 告 編 製 等 重 大 企 業 事 件 中 獲 得 的 聯 交 所
上市規則 及 上 海 證 券 交 易 所科 創 板 上 市 規 則 的 知 識 。
–2–
董事會認為 ,袁女 士是 擔任 聯席公 司秘 書的 合適 人選 ,並 認為 對彼 的委任
符合本公 司 利 益 ,且 有 助 於 促 進 企 業 管 治 及 持 續 遵 守 上 市 規 則 。
委 任 袁 女 士 後 ,符 合 上 市 規 則 第3.28條 附 註1所 規 定 資 格 要 求 的 練 女 士(本
公 司 現 任 公 司 秘 書),將 調 任 為 聯 席 公 司 秘 書 ,與 袁 女 士 密 切 合 作 並 協 助
其 取 得 上 市 規 則 第3.28條 所 規 定 的 公 司 秘 書 相 關 經 驗 及 熟 悉 上 市 規 則 及 其
他適用的 香港 法律 法規 的要求 。此 外 ,袁女 士將 於每 個財 政年 度參 加上市
規則第3.29條 項 下 規 定 的 相 關 專 業 培 訓 。
因此,本 公司 已向 聯交 所申 請,且 聯交 所已 向本 公司 授予 豁免 嚴格 遵守上
市 規 則 第3.28條 及 第8.17條 項 下 的 規 定(「豁 免」),自 委 任 袁 女 士 為 本 公 司
聯 席 公 司 秘 書 之 日 起 計 為 期 三 年(即 自2026年6月5日 至2029年6月4日) (「豁
免期」),條 件 如 下 :
(i) 於豁免 期 內 ,袁 女 士 須 由 練 女 士 予 以 協 助 ; 及
(ii) 若本公 司 有 任 何 嚴 重 違反 上 市 規 則 的 情 況 ,豁 免 可 予 撤 銷 。
於各豁免期結 束前 ,本 公司 必須證 明並 尋求 向聯 交所 確認 ,袁 女士 於豁免
期內受惠於練 女士 的協 助後,已獲 得相 關經 驗 ,並有 能力 根據 上市 規則第
豁免僅適用於 本次 委任 。倘 本公司 的情 況出 現變 化 ,聯交 所可 能撤 回或更
改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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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謹 藉 此 機 會 歡 迎 袁 女 士 獲 委 任 為 聯 席 公 司 秘 書 。
承董事會命
諾 誠 健 華 醫 藥 有 限 公司
主席兼執行董事
崔霽松博士
香港,2026年6月5日
於本公告日期,董事會包括主席兼執行董事崔霽松博士;執行董事趙仁濱博士;非執行董事
施一公博士及謝榕剛先生;以及獨立非執行董事胡蘭女士、董丹丹博士及管坤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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