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
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华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
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华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峰集团”)、尤小平、尤金
焕、尤小华持有的浙江华峰合成树脂有限公司合计 100.00%的股权;拟通过发行
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华峰集团持有的浙江华峰热塑性聚氨酯有限公司合
计 100.00%的股权。
经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
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规定进行审慎分析,公司董事会认为:
就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决策和报批程序,已在《华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
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预案》中详细披露,并对报批事项可能无法获得
批准的风险作出特别提示。
制或者禁止转让的情形,不存在股东出资不实或影响标的资产合法存续的情形,
其在约定期限内过户至公司不存在法律障碍。
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公司增强独立性、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
争。
综上,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
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相关规定。
华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