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公司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和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说明
华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
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华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峰集团”)、尤小平、
尤金焕、尤小华持有的浙江华峰合成树脂有限公司合计 100.00%的股权;拟通过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华峰集团持有的浙江华峰热塑性聚氨酯有限公
司合计 100.00%的股权。
经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重
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慎判断,
董事会认为:
一、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行政法规的规定;
估报告所载明的评估值为基础,由交易各方协商确定,确保定价公允,不存在损
害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
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相关规定;
二、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有利于上市公司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增强独立性;
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上市公司不存在最近一年及一期
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
告的情形;
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办理完毕权属转移手续;
三、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变化,不会导致新增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及严重影响独立性或是显失公平的
关联交易。
完毕权属转移手续。
综上,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
三条和四十四条的规定。
华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