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前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情况的说明
华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
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华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峰集团”)、尤小平、
尤金焕、尤小华持有的浙江华峰合成树脂有限公司合计 100.00%的股权;拟通过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华峰集团持有的浙江华峰热塑性聚氨酯有限公
司合计 100.00%的股权。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在十
二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
数额。已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并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的资产交易行为,无
须纳入累计计算的范围。中国证监会对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资产重
组的累计期限和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交易标的资产属于同一交易方所有
或者控制,或者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范围,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下,可以认定为同一或者相关资产。”
本次交易前十二个月内,公司购买、出售资产的情况如下:
让给公司关联方浙江华峰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转让价格为 34,800 万元,并完成
股权变更登记手续。浙江华峰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为本次交易对方华峰集团全资子
公司,但交易方向分别为出售和购买,因此计算本次交易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时无需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截至本说明出具日,公司在本次交易前 12 个月内未发生《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需要纳入累计计算的资产交易。
华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