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煌种业: 上海市汇业(兰州)律师事务所关于甘肃省敦煌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05 20:1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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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汇业(兰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甘肃省敦煌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兰汇意第【046】号
            中国·甘肃
      上海市汇业(兰州)律师事务所
甘肃省兰州市天水北路 828 号良志-兰州之窗 A 座 13 层
       上海市汇业(兰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甘肃省敦煌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致:甘肃省敦煌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汇业(兰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甘肃
省敦煌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敦煌种业”或“公司”)
委托,指派律师冯玲娜、张永薇现场出席了公司于 2026 年 6 月 5 日
召开的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5〕
文件以及《甘肃省敦煌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并就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
进行了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
和验证。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
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
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
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
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依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对本次股东
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会议
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股东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
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
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
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本法律意见书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
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
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
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
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审议通过《关于 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 2025 年
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
三分之一的议案》、《关于申请公司 2026 年度银行综合授信额度并
授权董事长在授信额度内签署相关法律文书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2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确认及 202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关
于续聘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6 年度审计
机构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未来三年(2026-2028 年)股东回报
规划的议案》、
      《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
《关于公司董事 2025 年度薪酬确认及 2026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下简称“上交所”)指定网站及相关指定媒体上刊登了《甘肃省敦煌
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
简称“《股东会通知》”),该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会议召开时
间、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二) 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省酒泉市肃州区肃州路 28 号公司六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
长周彪先生主持。
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2026 年
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
会议审议的议案符合股东会公告的通知。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
符合《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以及出席本次股东会
的法人股东、自然人股东、异地股东的持股证明文件、营业执照、个
人身份证明、授权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
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 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 125,408,434.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76%。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在本次
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与本次股
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329 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388,560.0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5%。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人数共计 33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127,796,99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21%。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和列席本次
股东会的人员还有公司董事、本所律师,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了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上述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
供机构验证,本所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会议
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
法有效。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
及公告中列明的议案。
定的程序由本所律师、股东代表等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工作。本次
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由信息公司在投票结束后统计。
易系统投票平台或互联网投票平台(https://vote.sseinfo.com/)
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信息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
统计数据文件。
票和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根据现场会议投票统计结果和网络投票情
况,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二)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报告人:董事长周彪先生
  本议案采取非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127,289,43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028%。反对 462,060 股,占出
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615%;
弃权 45,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357%。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该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
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根据表决结果,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的议案》。
  报告人:财务总监武兴旺先生
  本议案采取非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127,196,23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299%。反对 567,260 股,占出
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438%;
弃权 33,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263%。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该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
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根据表决结果,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
议案》。
  报告人:财务总监武兴旺先生
  本议案采取非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127,001,33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774%。反对 609,860 股,占出
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772%;
弃权 185,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1454%。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该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
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根据表决结果,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
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授信额度内签署相关法律文书的议案》
  报告人:财务总监武兴旺先生
  本议案采取非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127,246,03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688%。反对 503,160 股,占出
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37%;
弃权 47,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375%。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该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
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根据表决结果,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申请公司 2026 年度银行综
合授信额度并授权董事长在授信额度内签署相关法律文书的议案》。
交易预计的议案》
  报告人:财务总监武兴旺先生
  本议案采取非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43,564,65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678%。反对 543,060 股,占出
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262%;
弃权 179,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4060%。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该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
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根据表决结果,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5 年度日常关联交
易确认及 202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报告人:财务总监武兴旺先生
  本议案采取非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127,271,43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887%。反对 481,560 股,占出
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768%;
弃权 44,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345%。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该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
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根据表决结果,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案》
  报告人:董事会秘书张玉财先生
  本议案采取非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127,155,73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982%。反对 456,660 股,占出
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73%;
弃权 184,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1445%。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该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
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根据表决结果,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公司未来三年(2026-
  报告人:董事会秘书张玉财先生
  本议案采取非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127,068,63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300%。反对 681,060 股,占出
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329%;
弃权 47,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371%。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该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
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根据表决结果,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
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案》
  报告人:董事会秘书张玉财先生
  本议案采取非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126,874,43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781%。反对 843,760 股,占出
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602%;
弃权 78,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617%。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该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
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根据表决结果,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 2025 年度薪酬确
认及 2026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
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陆份。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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