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上海新南洋昂立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致:上海新南洋昂立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新南洋昂立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年度股东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于 2026 年 6 月 5 日在上海市徐汇区龙耀路 175 号 51
层报告厅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
指派本所律师出席见证本次股东会。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和《上海新南洋昂立教育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
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
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
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
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发表意见;
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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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的公司第十二届
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以及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司本次股东会是由 2026 年 4
月 21 日召开的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定提议召开,由公司董事会负责
召集。
为召开本次股东会,公司董事会已于会议召开二十日以前即 2026 年 4 月 23 日
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上海新南洋昂立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董事会发布
的该等公告载明了召集人、会议的时间、地点及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方式,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载明了有权
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披露了会议审议的事项,告知了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
和联系电话,提示了参加股东会投票的注意事项。2026 年 5 月 29 日,公司董事会
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及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上海新南洋昂立教育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资料》。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
中:
股东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
的投票时间为本次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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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51 层报告厅如期召开。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发出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内容均符合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会召开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
公告一致;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其委托代理人的
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法律文件及网络投票统计结果,通过现场和网
络方式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 114 名,代表股份 124,573,98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8620%。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委托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
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网络投票系
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人员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见证律师以及公司邀请的其他人员,本所律师认为,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
会的合法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是由董事会召集。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
股东会的召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
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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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就公告中列
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公司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由两名股东
代表和两名律师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
式的投票平台。
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
度,公司本次股东会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已对中小投资者表决情
况单独计票并公布。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并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结果进行了单独统计。
(一)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合并统计结果,相关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非累积投票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比例 比例 比例
票数 票数 票数
(%) (%) (%)
A股 124,073,684 99.5984 490,104 0.3934 10,200 0.0082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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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比例 比例 比例
票数 票数 票数
(%) (%) (%)
A股 124,055,384 99.5837 490,104 0.3934 28,500 0.0229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比例 比例 比例
票数 票数 票数
(%) (%) (%)
A股 124,095,184 99.6156 450,304 0.3615 28,500 0.0229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比例 比例 比例
票数 票数 票数
(%) (%) (%)
A股 123,986,384 99.5283 567,604 0.4556 20,000 0.0161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比例 比例 比例
票数 票数 票数
(%) (%) (%)
A股 123,874,084 99.4382 679,904 0.5458 20,000 0.0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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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比例 比例 比例
票数 票数 票数
(%) (%) (%)
A股 124,055,384 99.5837 488,104 0.3918 30,500 0.0245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比例 比例 比例
票数 票数 票数
(%) (%) (%)
A股 123,957,284 99.5049 596,704 0.4790 20,000 0.0161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比例 比例 比例
票数 票数 票数
(%) (%) (%)
A股 123,984,384 99.5267 561,104 0.4504 28,500 0.0229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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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 比例 比例
票数 票数 票数
(%) (%) (%)
A股 123,975,984 99.5200 565,504 0.4540 32,500 0.0260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比例 比例 比例
票数 票数 票数
(%) (%) (%)
A股 123,959,284 99.5066 594,704 0.4774 20,000 0.0160
(二)涉及重大事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
非累积投票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议案
议案名称 比例 比例 比例
序号 票数 票数 票数
(%) (%) (%)
审议《关于使用
的议案》
审议《公司 2025
案》
审议《关于续聘
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已经参加表决的全体股东(包括委托
代理人)审议通过;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的,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
单独计票。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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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