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广东电力发展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张书杰律师和王腾达
律师(以下简称“经办律师”)参加了公司于2026年6月5日下午14:30
在广州市天河东路2号粤电广场南塔33楼会议室召开的公司2025年度
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
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临时提案的提出、股东会的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进行审查和见证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
括但不限于:
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等相关人员的授权委托书及证明资料;
需的文件。
供的相关文件材料真实、准确、完整。本所律师对上述文件资料采取
了包括但不限于面谈、书面审查、查询、计算、复核等措施进行查验。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必备
文件进行公告。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
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
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
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
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召集。为召开本次股东会,公
司2026年4月28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
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议案》,并于2026
年4月30日在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刊登了
《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根据上述通知,本次股东会采
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会议通知载明会议召集人、会
议召开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审议议
案、登记方法、参与网络投票的具体流程等内容。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6月5日下午14:30在公司会议室如
期召开,会议由董事长郑云鹏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实施的投票
时 间 为 : 2026 年 6 月 5 日 上 午 9:15 至 9:25 , 9:30 至 11:30 , 下 午
月5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进行。本次股东会已按照会议通知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会议内容与通知的
内容一致。经审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召集和召开
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的 股 东 及 股 东 代 理 人 共 755 名 , 代 表 股 份
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1名,代表股份3,802,901,012股;通过网络
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724名,代表股份39,050,978股。其
中,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
构验证其身份,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
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
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的资格符合有关规定。
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还有公司部分董事、董事会秘书、部分公
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审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代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临时议案的提出
本次股东会没有临时议案提出。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出
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就列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
案分别进行投票表决。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
了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由律师、股东代表和审计委员会委员共同计票和监票,并当
场公布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公告中
列明的如下10项议案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 年度财务报告〉的议案》
(3)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 年度利润分配和分红派息方案〉的
议案》
(4)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 年度报告〉和<2025 年度报告摘要>
的议案》
(5)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6 年度投资计划的议案》
(6)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的议案》
(7)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增<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8)审议通过了《关于申请注册发行公司债券的议案》
(9)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公司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10)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经审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及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召
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以及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
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及本次股东会
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
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各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电力发展股份
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汪冬 律师
经办律师:
张书杰 律师
王腾达 律师
出具日期:2026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