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18 证券简称:寒锐钴业 公告编号:2026-030
南京寒锐钴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授予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南京寒锐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6 月 4 日召开第
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授予价格的议案》
。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审议程序
<南京寒锐钴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
《关于<南京寒锐钴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
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办法>的议案》
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
<南京寒锐钴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
《关于<南京寒锐钴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
案》
《关于核查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办法>的议案》
名和职务通过公司内部网站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对本次激
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任何异议。2024 年 9 月 23 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
明》
。
于<南京寒锐钴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
《关于<南京寒锐钴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
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理办法>的议案》
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同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
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监事会对授
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
案》
。
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
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作废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
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
了核实并出具了核查意见,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关法律意见书。
《关于调整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
。
二、调整事由及调整结果
(一)调整事由
公司于 2026 年 5 月 8 日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2025 年度利
,并于 2026 年 5 月 27 日披露了《2024 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润分配预案》 :以
截至目前的总股本 309,697,091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
币 1.70 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52,648,505.47 元(含税)
,本次利润
分配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剩余未分配利润转结以后年度分配。
鉴于 2025 年年度权益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
日至限制性股票完成归属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
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二)授予价格调整方式及结果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调整后的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为 11.30-0.17=11.13 元/股。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调整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以及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管
理团队的稳定性,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三、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次对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获授尚未
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调整,审议程序合法合规,符合《管理办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
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
对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获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调整。
四、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寒锐钴业就本次授予价格调整履行了必
要的决策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本次授予价格调整的原因、依据和方法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
》的相关规定。
五、备查文件
《南京寒锐钴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
《南京寒锐钴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十次会议
决议》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寒锐钴业股份有限公司调整 2024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南京寒锐钴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