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
深圳市尚水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联民生承销保荐”或“保荐
人”)作为深圳市尚水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水智能”或“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尚水智能募集
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进行
了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深圳市尚水智能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72 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500.00 万股,每股面值 1.00 元,发行价为人民币
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59,161.13 万元。募集资金已于 2026 年 4 月 14 日划至公
司指定账户。2026 年 4 月 14 日,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中汇会验
[2026] 6096 号)。公司已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的管理方式,并与专户银
行、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深圳市尚水智能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
股说明书》披露,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投资项目及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拟使用募集资金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总投资金额
投入金额
高精智能装备华南总部制
造基地建设项目
合计 95,177.58 58,738.54
三、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为保障本次募投项目的顺利推进,在此次募集资金到账前,公司根据项目进
展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根据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出具的《关于深圳市尚水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和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中汇会鉴[2026]11595 号),截至 2026
年 4 月 14 日止,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为 10,069.94
万元,本次拟置换金额为 10,069.94 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总投资 拟使用募集资金 以自筹资金预
序号 项目名称 拟置换金额
金额 投入金额 先投入金额
高精智能装备华南总部
制造基地建设项目
合计 95,177.58 58,738.54 10,069.94 10,069.94
本次募集资金各项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 7,488.87 万元(不含增值税),根据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深圳市尚水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中汇会鉴
[2026]11595 号),截至 2026 年 4 月 14 日止,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
用金额为 343.49 万元(不含增值税),本次拟置换金额为 343.49 万元(不含增
值税),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以自筹资金
序号 项目 拟置换金额
已支付金额
合计 343.49 343.49
四、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实施
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对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作出如下安排:“本次募
集资金未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项目进展和实际经营需要先以自筹资金对上述项
目进行前期投入,待募集资金到位后,按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置换
本次发行前已投入使用的自筹资金。”
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事项与发行申请文件中的内容一致,符合
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
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
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
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审计委员会认为: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符
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
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置换时间距
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 6 个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
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
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
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符合法律、法规的
规定以及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也不
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
时间不超过 6 个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
费用的自筹资金。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关于深圳市尚水智能股份有限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中汇
会鉴[2026]11595 号),认为:公司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和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规定,公允反映了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和支付发行费用的实际情况。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
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已经公司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
必要的审议程序,并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鉴证,不存在
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置换的时间距募集
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
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