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
深圳市尚水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自有资金及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
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联民生承销保荐”或“保荐
人”)作为深圳市尚水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水智能”或“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尚水智能使用
自有资金及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
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深圳市尚水智能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72 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500.00 万股,每股面值 1.00 元,发行价为人民币
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59,161.13 万元。募集资金已于 2026 年 4 月 14 日划至公
司指定账户。2026 年 4 月 14 日,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中汇会验
[2026] 6096 号)。公司已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的管理方式,并与专户银
行、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深圳市尚水智能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
明书》披露的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拟使用募集资金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总投资
投入金额
高精智能装备华南总部制造
基地建设项目
合计 95,177.58 58,738.54
三、使用自有资金及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
资金等额置换的原因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第十五条第二款“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应当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在支付人员薪酬、
购买境外产品设备等事项中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以自筹资金
支付后六个月内实施置换。”公司在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上述以募集资金直
接支付确有困难的情形,主要如下:
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办理。若以募集资金专户直接支付募投项目涉及的人员
薪酬,会出现公司通过不同账户支付人员薪酬的情况,不符合银行相关规定的要
求;
保费用的汇缴及各项税费的缴纳等均通过银行托收的方式进行,同时考虑到员工
住房公积金由公司账户统一划转,通过多个银行账户支付在操作上存在不便,可
操作性较差;
琐且细碎,若所有费用从募集资金专户直接支付,操作性较差,便利性较低,影
响公司运营效率,不便于降低采购成本和募集资金的日常管理与账户操作;
工程款项、应付设备采购款、材料采购款以及其他相关所需资金等),有利于加
快公司票据周转速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
基于上述情况,为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推进,公司根据实际需要以自有资金
及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上述募投项目相关款项,后续以募集资金进行等额置
换,定期从募集资金专户划转等额资金至公司自有资金账户,该部分等额置换资
金视同募投项目使用资金。
四、使用自有资金及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
资金等额置换的操作流程
有资金及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款项明细表,并履行相应审批程序;
式支付的募投项目款项从募集资金专户等额划转至公司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账
户;
有资金账户的时间、金额等信息;
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后续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情况进行持续监督,可以定期或
不定期对公司采取现场核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监管权,公司和存放募集资金
的商业银行应当配合保荐人的核查与问询。
五、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根据募投项目实施的具体情况,使用自有资金及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
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定期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合理改进募投项目款项支付
方式,有利于提高公司运营管理效率,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推进。该事项不影响
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及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
形。
六、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使用自有资金及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
置换的议案》,同意公司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使用自有资金及银行承兑汇票等
方式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之后定期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即从募集资金专户
划转等额资金至公司基本户及一般户,该部分等额置换资金视同募投项目使用资
金。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本次使用自有资金及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
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履行了必
要的审批程序。公司在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和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使用自有资
金及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
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和募投项目实施效率,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推进,符合公
司及股东的利益。上述事项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自有资金及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
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