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创智律师事务所
关于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中国武汉江岸区沿江大道 160 号时代一号写字楼 23 层邮编 430000
电话/Tel:(027)85809633 传真/Fax:(027)85785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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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六年六月五日
释义
如无特殊说明,在法律意见书中相关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汇绿生态、公司 指 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
《激励计划》 指
励计划(草案)
本次激励计划 指 汇绿生态实施的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行为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所 指 湖北创智律师事务所
本所律师 指 本所为本次激励计划指派的经办律师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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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创智律师事务所
关于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创智律师事务所接受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委
托,指派本所律师作为汇绿生态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专项
法律顾问,参与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相关法律工作。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精神,就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相关法律开展核查工作,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声明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
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声
明如下: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
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
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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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开披露,并愿意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公司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
(四)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
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
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证言或文件的复印件出具法律意见。
(五)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调整回购价格有关法律问题依法发
表意见,不对公司本次调整回购价格所涉及的股票价值等问题的合理
性以及会计、财务、审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在本法律
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的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
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六)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
释或说明。
(七)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
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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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正文
一、本次调整回购价格的批准和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为实施本次
调整回购价格相关事项已履行如下程序:
(一)2023 年 1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
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3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关于提请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提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同时,公司独立
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2023 年 1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
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名单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公司本次
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三)2023 年 2 月 6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
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3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等关于本次激励计划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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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四)2023 年 2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
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同意本次激励计
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3 年 2 月 10 日,并同意以人民币 3.76 元/股
的授予价格向 66 名激励对象授予 422.5 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
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宜发表了独立意见。
(五)2023 年 2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认为激
励对象首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同意本次激励计划的首
次授予日为 2023 年 2 月 10 日,并同意以人民币 3.76 元/股的授予
价格向 66 名激励对象授予 422.5 万股限制性股票。并对公司本次激
励计划对象名单进行了再次核查。
(六)2023 年 12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并调整回购价格的
议案》,根据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
规定,鉴于 2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已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公
司拟回购注销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
票合计 10 万股。鉴于公司 2022 年年度利润分配已实施完毕,限制
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 3.76 元/股作相应调整后为 3.70 元/股。
(七)2023 年 12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并调整回购价格的议
案》,根据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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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鉴于 2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已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公司
拟回购注销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
合计 10 万股。鉴于公司 2022 年年度利润分配已实施完毕,限制性
股票的回购价格由 3.76 元/股作相应调整后为 3.70 元/股。
(八)2023 年 12 月 28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度第六次临时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并调整回购价格
的议案》以及《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同
意公司回购注销因离职而不符合激励条件的 2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
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100,000 股,回购价格为 3.70 元/股,并
同意因本次回购注销导致注册资本减少而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
行修改,并于 2023 年 12 月 29 日披露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
股票减少注册资本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九)2024 年 3 月 5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公告了对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2 名限制性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
的共计 100,000 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事宜。
(十)2024 年 4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
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3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
就的议案》,认为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
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按照本次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为
符合条件的 64 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可解除限售限制
性股票 185.625 万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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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2024 年 5 月 9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 2023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
性公告》,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
股份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4 年 5 月 13 日,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
激励对象共计 64 名,本次解除限售数量 185.625 万股。
(十二)2024 年 5 月 10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3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权益失效的公告》,鉴于公司自 2023 年 2 月 6 日
召开的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至今已超过 12 个
月,公司未确定预留权益激励对象,根据上述规定,30 万股限制性
股票预留权益已经失效。
(十三)2025 年 3 月 11 日,公司召开了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五次
会议,会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 2023 年限制性股票并调整回
购价格的议案》,根据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的相关规定,鉴于 3 名激励对象已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公司拟
回购注销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合
计 46,750 股。鉴于公司 2022 年及 2023 年度利润分配已实施完毕,
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 3.76 元/股作相应调整后为 3.66 元/股。
(十四)2025 年 3 月 11 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四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 2023 年限制性股票并调整回购
价格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并调整
回购价格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汇绿生态科技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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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激
励对象人员准确,应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
量无误、价格准确。同意公司回购注销该部分限制性股票,同意对回
购价格进行调整。
(十五)2025 年 3 月 27 日,公司召开 2025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 2023 年限制性股票并调整
回购价格的议案》以及《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
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因离职而不符合激励条件的 3 名激励对象已
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46,750 股,回购价格为 3.66 元/
股,并同意因本次回购注销导致注册资本减少而对《公司章程》相关
条款进行修改,并于 2025 年 3 月 28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回购注销
部分 2023 年限制性股票减少注册资本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十六)2025 年 4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
议和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
的议案》,认为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按照本次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为符
合条件的 61 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可解除限售限制性
股票 121.2 万股。
(十七)2026 年 4 月 2 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
司回购注销部分 2023 年限制性股票并调整回购价格的事项进行审核
并发表意见,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并调整回购价格事项,
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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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本次回购注销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人员
准确,应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无误、价
格准确。同意公司回购注销该部分限制性股票,同意对回购价格进行
调整。
(十八)2026 年 4 月 2 日,公司召开了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
会议,会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 2023 年限制性股票并调整回
购价格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因离职而不符合激励条件的 1 名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11,250 股,回购价格
为 3.6103252 元/股,并同意因本次回购注销导致注册资本减少而对
《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改。
(十九)2026 年 4 月 23 日,公司召开了 2025 年度股东会,审
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 2023 年限制性股票并调整回购价格的
议案》,鉴于公司《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中,1 名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根据
《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拟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 11,250 股。同时,鉴于公司 2022 年、2023 年及 2024
年的年度利润分配已实施完毕,公司对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的回购价格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后回购价格为 3.6103252 元/股。
(二十)2026 年 6 月 5 日,第十一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第八次会议,审议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
鉴于公司已于 2026 年 5 月 15 日实施了 2025 年度权益分派,根据公
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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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需对 2023 年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的回购价格进行调整。本
次调整后的回购价格计算方法准确,调整依据充分,符合公司激励计
划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调整已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合法
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亦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二十一)2026 年 6 月 5 日,公司召开了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
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
议案》。鉴于公司已于 2026 年 5 月 15 日实施了 2025 年度权益分派,
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2023 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及 2023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对 1 名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回购价格调
整为 3.5473252 元/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为实施
本次调整回购价格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调整回购价格的依据和方法
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3 日召开了 2025 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 2023 年限制性股票并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
鉴于公司《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中,1 名限制性股
票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根据《激励计划》
的相关规定,公司拟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润分配已实施完毕,公司对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回购价格
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后回购价格为 3.6103252 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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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施上述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登记前,公司又于 2026 年 5 月
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 2026 年 5 月 14 日,除权除息日为 2026 年 5
月 15 日。分配对象为截至 2026 年 5 月 14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
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激励计划》第十四章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公司按本
激励计划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除本激励计划另有约定外,回
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但根据本激励计划需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除外。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影响公司股
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及数量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
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及数量做相应的调整”规定,现需对 2023 年限制
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回购价格进行调整。
根据上述规定,本次对 2023 年激励计划回购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进行如下调整:
P=P0-V=3.6103252 元/股-0.063 元/股=3.5473252 元/股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 为每股的派
息额;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调整后的回购价格为 3.5473252 元/股。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回购价格调整符合《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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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
次调整回购价格已履行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本次调整回购价格
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的相关
规定;本次调整回购价格尚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公司
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减少注册资本和股份注销
登记等手续。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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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湖北创智律师事务所关于汇绿生态科技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回购价格之法律意见
书》之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26 年 6 月 5 日出具,正本三份,无副本。
湖北创智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姚佳欣 陈一民
陈擎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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