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之
专项核查意见
上海市静安区山西北路 99 号苏河湾中心 MT 25-28 层 邮编:200085
电话/Tel: +86 21 5234 1668 传真/Fax: +86 21 5243 1670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专项核查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之
专项核查意见
致: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东兴证券”或“公司”)的委托,在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中金公司”)换股吸收合并东兴证券和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信达证券”)项目(以下简称“本次交易”)中担任东兴证券的专项法律顾
问,并于 2026 年 5 月 18 日出具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中国国际金融
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律意见书》
(以下简称《法
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等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中国
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范性文件,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
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要求及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交易自查期间相关内幕信息
知情人买卖中金公司、东兴证券和信达证券股票的情况进行核查,并出具《国浩
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东兴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和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之专项核查意见》(以
下简称“本专项核查意见”)。
如无特别说明,本所及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所做的声明及《法律意
见书》中的释义同样适用于本专项核查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专项核查意见
第一节 声明
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
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
规定及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
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专项核
查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本所律师已对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并对有
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本所律师仅就与相关事项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不对相关事项所涉及的会计、审计、资产评估、业务等专业事项发表任何意见。
(三)东兴证券及相关方已就本次交易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事宜出具相关承诺,其为本次交易出具的说明、承诺及所提供的信息均为真实、
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相关方为本次交易
提供服务的证券服务机构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
副本资料,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
均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授权;不存在
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对于本专项核查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
本所律师参考或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
(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专项核查意见作为本次交易备查文件之一,随同其
他材料一起申报,并依法对本专项核查意见的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六)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专项核查意见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七)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供东兴证券为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
许可,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专项核查意见
第二节 正文
一、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期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期间为中金公司、东兴证券
和信达证券首次披露本次交易事项或就本次交易申请股票停牌(孰早)前六个月
至《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报告书(草案)》首次披露之前一日止,即自 2025 年 5 月 19 日起
至 2026 年 5 月 18 日期间(以下简称“自查期间”)。
二、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包括:
(一)合并各方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知情人员;
(二)合并各方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
主要负责人);
(三)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相关中介机构及其业务经办人员;
(四)其他知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
(五)前述(一)至(四)项所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成
年子女。
三、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核查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
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的自查
报告及出具的声明和承诺等文件,并经本所律师对相关人员进行访谈确认,前述
纳入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的主体在自查期间买卖中金公司、东兴证券和
信达证券 A 股股票的情况如下: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专项核查意见
(一)相关自然人买卖中金公司、东兴证券和信达证券 A 股股票情况
期间累计 期间累计 期末持股
序 交易期间/交
姓名 身份 交易股票代码 买入 卖出 数量
号 易日期
(股) (股) (股)
东兴证券之控股 2025.06.25-
股东中国东方资 2025.10.10
产管理股份有限 2025.06.05-
公司部门总经理 601059.SH 1,500 1,500 0
信达证券员工卢 2025.09.03
鹏程的父亲 2025.07.28-
信达证券之独立
财务顾问中银国
公司员工臧倚贤
的父亲
东兴证券之控股
股东中国东方资
公司原职工监事
侯一平的母亲
东兴证券之股东
江苏省铁路集团
有限公司投资发
展部经理
立信税务师事务
分公司业务总监
东兴证券之股东
江苏省铁路集团
有限公司之法律 2025.07.04-
顾问国浩律师 2025.08.22
(南京)事务所
合伙人
信达证券员工任 2025.06.10-
雪莹的父亲 2025.06.11
注:上表中股份变动数、结余股数均为流通股。
针对上述在自查期间买卖股票的行为,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已分别出具自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专项核查意见
查报告或声明和承诺,相关主要内容如下:
徐俊卿为东兴证券之控股股东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部门总经理,
徐俊卿已出具自查报告,就前述买卖股票行为说明及承诺如下:
“(1)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信达证券、中金公司 A 股股票的行为,完
全基于公开市场和个人独立判断,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无关。
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信达证券、中金公司 A 股股票时并不知悉本次重大资
产重组的相关事项,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信达证券、中
金公司 A 股股票的情形。
(2)自查期间,除上述情况外,本人及直系亲属等相关人员不存在其他买
卖中金公司、东兴证券、信达证券 A 股股票的情况。
(3)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之前,本人不再买卖中金公司、东兴证
券、信达证券 A 股股票。
(4)自查期间,本人不存在泄漏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有关信息的行为,亦不
存在建议他人买卖中金公司、东兴证券、信达证券 A 股股票或从事市场操纵等
禁止交易的行为。
(5)本人对本自查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
本报告中所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的情形。”
卢春彪为信达证券员工卢鹏程的父亲,卢春彪已出具《关于买卖本次交易相
关上市公司 A 股股票的声明和承诺》,就前述买卖股票行为声明和承诺如下:
“1、本人未通过任何直接或间接途径知悉、探知或利用任何有关本次重大
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
于公开市场和个人独立判断,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无关,不
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专项核查意见
信达证券 A 股股票的行为。
诺,将承担法律后果及因此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卢鹏程已出具自查报告,就前述买卖股票行为说明及承诺如下:
“(1)本人亲属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中金公司、东兴证券 A 股股票的行为,
完全基于公开市场和个人独立判断,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无
关,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本人对上述交易
情况并不知情。
(2)自查期间,除上述情况外,本人及直系亲属等相关人员不存在其他买
卖中金公司、东兴证券、信达证券 A 股股票的情况。
(3)自查期间,本人不存在泄漏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有关信息的行为,亦不
存在建议他人买卖中金公司、东兴证券、信达证券 A 股股票或从事市场操纵等
禁止交易的行为。
(4)本人对本自查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
本报告中所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的情形。”
臧红雨为信达证券之独立财务顾问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臧倚贤
的父亲,臧红雨已出具《关于买卖本次交易相关上市公司 A 股股票的声明和承
诺》,就前述买卖股票行为声明和承诺如下:
“1、本人未通过任何直接或间接途径知悉、探知或利用任何有关本次重大
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
和个人独立判断,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无关,不存在利用本
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信达证券 A 股股票的行为。
诺,将承担法律后果及因此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专项核查意见
臧倚贤已出具自查报告,就前述买卖股票行为说明及承诺如下:
“(1)本人亲属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中金公司 A 股股票的行为,完全基于
公开市场和个人独立判断,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无关,不存
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本人对上述交易情况并不
知情。
(2)自查期间,除上述情况外,本人及直系亲属等相关人员不存在其他买
卖中金公司、东兴证券、信达证券 A 股股票的情况。
(3)自查期间,本人不存在泄漏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有关信息的行为,亦不
存在建议他人买卖中金公司、东兴证券、信达证券 A 股股票或从事市场操纵等
禁止交易的行为。
(4)本人对本自查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
本报告中所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的情形。”
王慧兰为东兴证券之控股股东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职工监事
侯一平的母亲,王慧兰已出具《关于买卖本次交易相关上市公司 A 股股票的声
明和承诺》,就前述买卖股票行为声明和承诺如下:
“1、本人未通过任何直接或间接途径知悉、探知或利用任何有关本次重大
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
和个人独立判断,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无关,不存在利用本
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信达证券 A 股股票的行为。
诺,将承担法律后果及因此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侯一平已出具自查报告,就前述买卖股票行为说明及承诺如下:
“(1)本人亲属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中金公司 A 股股票的行为,完全基于
公开市场和个人独立判断,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无关,不存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专项核查意见
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本人对上述交易情况并不
知情。
(2)自查期间,除上述情况外,本人及直系亲属等相关人员不存在其他买
卖中金公司、东兴证券、信达证券 A 股股票的情况。
(3)自查期间,本人不存在泄漏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有关信息的行为,亦不
存在建议他人买卖中金公司、东兴证券、信达证券 A 股股票或从事市场操纵等
禁止交易的行为。
(4)本人对本自查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
本报告中所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的情形。”
罗小刚为东兴证券之股东江苏省铁路集团有限公司投资发展部经理,罗小刚
已出具自查报告,就前述买卖股票行为说明及承诺如下:
“(1)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东兴证券 A 股股票的行为,完全基于公开
市场和个人独立判断,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无关。本人在上
述自查期间买卖东兴证券 A 股股票时并不知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事项,
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东兴证券 A 股股票的情形。
(2)自查期间,除上述情况外,本人及直系亲属等相关人员不存在其他买
卖中金公司、东兴证券、信达证券 A 股股票的情况。
(3)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之前,本人不再买卖中金公司、东兴证
券、信达证券 A 股股票。
(4)自查期间,本人不存在泄漏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有关信息的行为,亦不
存在建议他人买卖中金公司、东兴证券、信达证券 A 股股票或从事市场操纵等
禁止交易的行为。
(5)本人对本自查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
本报告中所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的情形。”
周宇凌为立信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业务总监,周宇凌已出具自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专项核查意见
查报告,就前述买卖股票行为说明及承诺如下:
“(1)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信达证券 A 股股票的行为,完全基于公开
市场和个人独立判断,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无关,不存在利
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信达证券 A 股股票的情形。
(2)自查期间,除上述情况外,本人及直系亲属等相关人员不存在其他买
卖中金公司、东兴证券、信达证券 A 股股票的情况。
(3)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之前,本人不再买卖中金公司、东兴证
券、信达证券 A 股股票。
(4)自查期间,本人不存在泄漏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有关信息的行为,亦不
存在建议他人买卖中金公司、东兴证券、信达证券 A 股股票或从事市场操纵等
禁止交易的行为。
(5)本人对本自查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
本报告中所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的情形。”
潘希为东兴证券之股东江苏省铁路集团有限公司的法律顾问国浩律师(南京)
事务所合伙人,潘希已出具自查报告,就前述买卖股票行为说明及承诺如下:
“(1)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信达证券 A 股股票的行为,完全基于公开
市场和个人独立判断,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无关。本人在上
述自查期间买卖信达证券 A 股股票时并不知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事项,
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信达证券 A 股股票的情形。
(2)自查期间,除上述情况外,本人及直系亲属等相关人员不存在其他买
卖中金公司、东兴证券、信达证券 A 股股票的情况。
(3)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之前,本人不再买卖中金公司、东兴证
券、信达证券 A 股股票。
(4)自查期间,本人不存在泄漏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有关信息的行为,亦不
存在建议他人买卖中金公司、东兴证券、信达证券 A 股股票或从事市场操纵等
禁止交易的行为。
(5)本人对本自查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专项核查意见
本报告中所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的情形。”
任玉柱为信达证券员工任雪莹的父亲,任玉柱已出具《关于买卖本次交易相
关上市公司 A 股股票的声明和承诺》,就前述买卖股票行为声明和承诺如下:
“1、本人未通过任何直接或间接途径知悉、探知或利用任何有关本次重大
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
和个人独立判断,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无关,不存在利用本
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信达证券 A 股股票的行为。
诺,将承担法律后果及因此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任雪莹已出具自查报告,就前述买卖股票行为说明及承诺如下:
“(1)本人亲属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信达证券 A 股股票的行为,完全基于
公开市场和个人独立判断,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无关,不存
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本人对上述交易情况并不
知情。
(2)自查期间,除上述情况外,本人及直系亲属等相关人员不存在其他买
卖中金公司、东兴证券、信达证券 A 股股票的情况。
(3)自查期间,本人不存在泄漏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有关信息的行为,亦不
存在建议他人买卖中金公司、东兴证券、信达证券 A 股股票或从事市场操纵等
禁止交易的行为。
(4)本人对本自查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
本报告中所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的情形。”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专项核查意见
(二)相关机构买卖中金公司、东兴证券和信达证券 A 股股票情况
根据中金公司出具的自查报告,自查期间,中金公司买卖中金公司、东兴证
券和信达证券 A 股股票的情况如下:
(1)买卖中金公司 A 股股票的具体情况
账户类型 期间累计买入(股) 期间累计卖出(股) 期末持股数量(股)
自营业务账户 75,700 75,700 10,500
资产管理业务账户 21,200 8,900 34,500
注:统计口径包括中金公司及中金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2)买卖东兴证券 A 股股票的具体情况
账户类型 期间累计买入(股) 期间累计卖出(股) 期末持股数量(股)
自营业务账户 40,205,431 39,740,073 1,341,603
资产管理业务账户 100,800 109,800 75,300
融资融券业务账户 51,200 41,600 9,600
注:统计口径包括中金公司及中金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3)买卖信达证券 A 股股票的具体情况
账户类型 期间累计买入(股) 期间累计卖出(股) 期末持股数量(股)
自营业务账户 64,964,744 65,285,625 108,585
资产管理业务账户 2,461,200 107,800 2,445,600
融资融券业务账户 12,800 12,100 700
注:统计口径包括中金公司及中金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中金公司对上述买卖股票情况的说明如下:
“本公司已经制定并执行信息隔离管理制度,在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之间设
置了隔离墙,防止内幕信息不当流通。本公司及子公司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
司、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国际)有限公司存在的自营业务账
户、资产管理业务账户和/或融资融券业务账户买卖中金公司、东兴证券、信达
证券 A 股股票的交易,是相关部门或子公司依据自身独立投资研究做出的决策,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专项核查意见
属于市场化的日常经营行为。前述股票买卖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关联
关系,不涉及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经认真查实,
自查期间,除上述情况外,本公司不存在其他买卖中金公司、东兴证券、信达证
券 A 股股票的行为。
本公司对本自查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报
告中所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根据东兴证券出具的自查报告,自查期间,东兴证券买卖中金公司、东兴证
券和信达证券 A 股股票的情况如下:
(1)买卖中金公司 A 股股票的具体情况
账户类型 期间累计买入(股) 期间累计卖出(股) 期末持股数量(股)
自营业务账户 15,300 13,300 2,000
注:统计口径包括东兴证券及东兴证券的控股子公司。
(2)买卖东兴证券 A 股股票的具体情况
账户类型 期间累计买入(股) 期间累计卖出(股) 期末持股数量(股)
自查期间无交易
注:统计口径包括东兴证券及东兴证券的控股子公司。
(3)买卖信达证券 A 股股票的具体情况
账户类型 期间累计买入(股) 期间累计卖出(股) 期末持股数量(股)
自营业务账户 69,200 6,700 62,500
注:统计口径包括东兴证券及东兴证券的控股子公司。
东兴证券对上述买卖股票情况的说明如下:
“本公司已经制定并执行信息隔离管理制度,在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之间设
置了隔离墙,防止内幕信息不当流通。本公司在自营业务账户买卖中金公司和信
达证券 A 股股票的交易是自营部门依据自身独立投资研究或量化对冲策略做出
的投资决策,属于市场化的日常经营行为。前述股票买卖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专项核查意见
组不存在关联性,不涉及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经
认真查实,自查期间,除上述情况外,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买卖中金
公司、东兴证券、信达证券 A 股股票的行为。
本公司对本自查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报
告中所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根据信达证券出具的自查报告,自查期间,信达证券买卖中金公司、东兴证
券和信达证券 A 股股票的情况如下:
(1)买卖中金公司 A 股股票的具体情况
账户类型 期间累计买入(股) 期间累计卖出(股) 期末持股数量(股)
资产管理账户 628,800 627,500 1,300
注:统计口径包括信达证券及信达证券的控股子公司。
(2)买卖东兴证券 A 股股票的具体情况
账户类型 期间累计买入(股) 期间累计卖出(股) 期末持股数量(股)
自查期间无交易
注:统计口径包括信达证券及信达证券的控股子公司。
(3)买卖信达证券 A 股股票的具体情况
账户类型 期间累计买入(股) 期间累计卖出(股) 期末持股数量(股)
自查期间无交易
注:统计口径包括信达证券及信达证券的控股子公司。
信达证券对上述买卖股票情况的说明如下:
“本公司已经制定并执行信息隔离管理制度,在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之间设
置了隔离墙,防止内幕信息不当流通。信达澳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
达澳亚”)存在资产管理业务账户买卖自查标的股票的交易,是信达澳亚依据自
身独立投资研究做出的决策,属于市场化的日常经营行为。前述股票买卖行为与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不涉及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根据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专项核查意见
相关法律法规,经认真查实,自查期间,除上述情况外,本公司不存在买卖中金
公司、东兴证券、信达证券 A 股股票的行为。
本公司对本自查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报
告中所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根据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自查报告,自查期间,兴业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买卖中金公司、东兴证券和信达证券 A 股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1)买卖中金公司 A 股股票的具体情况
账户类型 期间累计买入(股) 期间累计卖出(股) 期末持股数量(股)
自营业务账户 454,500 307,900 156,800
(2)买卖东兴证券 A 股股票的具体情况
账户类型 期间累计买入(股) 期间累计卖出(股) 期末持股数量(股)
自营业务账户 550,200 550,300 11,400
(3)买卖信达证券 A 股股票的具体情况
账户类型 期间累计买入(股) 期间累计卖出(股) 期末持股数量(股)
自营业务账户 520,600 521,400 300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买卖股票情况的说明如下:
“本公司已经制定并执行信息隔离管理制度,在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之间设
置了隔离墙,防止内幕信息不当流通。本公司存在自营业务账户买卖中金公司、
东兴证券、信达证券 A 股股票的交易是相关部门依据自身独立投资研究做出的
决策,属于市场化的日常经营行为。前述股票买卖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
在关联关系,不涉及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经认真
查实,自查期间,除上述情况外,本公司不存在其他买卖中金公司、东兴证券、
信达证券 A 股股票的行为。
本公司对本自查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报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专项核查意见
告中所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根据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自查报告,自查期间,国投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买卖中金公司、东兴证券和信达证券 A 股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1)买卖中金公司 A 股股票的具体情况
账户类型 期间累计买入(股) 期间累计卖出(股) 期末持股数量(股)
做市业务账户 200 200 0
(2)买卖东兴证券 A 股股票的具体情况
账户类型 期间累计买入(股) 期间累计卖出(股) 期末持股数量(股)
做市业务账户 300 300 0
(3)买卖信达证券 A 股股票的具体情况
账户类型 期间累计买入(股) 期间累计卖出(股) 期末持股数量(股)
做市业务账户 200 200 0
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买卖股票情况的说明如下:
“本公司已经制定并执行信息隔离管理制度,在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之间设
置了隔离墙,防止内幕信息不当流通。本公司存在做市业务因开展 ETF 申赎,
买卖中金公司、东兴证券和信达证券 A 股股票的交易是相关部门或子公司依据
自身独立投资研究做出的决策,属于市场化的日常经营行为。前述股票买卖行为
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不涉及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经认真查实,自查期间,除上述情况外,本公司不存在其他买
卖中金公司、东兴证券、信达证券 A 股股票的行为。
本公司对本自查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报
告中所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专项核查意见
根据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自查报告,自查期间,中银国际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买卖中金公司、东兴证券和信达证券 A 股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1)买卖中金公司 A 股股票的具体情况
账户类型 期间累计买入(股) 期间累计卖出(股) 期末持股数量(股)
资产管理业务账户 90,000 90,000 0
(2)买卖东兴证券 A 股股票的具体情况
账户类型 期间累计买入(股) 期间累计卖出(股) 期末持股数量(股)
资产管理业务账户 157,800 94,400 96,600
(3)买卖信达证券 A 股股票的具体情况
账户类型 期间累计买入(股) 期间累计卖出(股) 期末持股数量(股)
资产管理业务账户 192,452 192,452 0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买卖股票情况的说明如下:
“本公司已经制定并执行信息隔离管理制度,在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之间设
置了隔离墙,防止内幕信息不当流通。本公司及子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账户买卖中
金公司、东兴证券、信达证券 A 股股票的交易是相关部门或子公司依据自身独
立投资研究做出的决策,属于市场化的日常经营行为。前述股票买卖行为与本次
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不涉及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经认真查实,自查期间,除上述情况外,本公司不存在其他买卖中金
公司、东兴证券、信达证券 A 股股票的行为。
本公司对本自查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报
告中所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根据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自查报告,自查期间,中国银河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买卖中金公司、东兴证券和信达证券 A 股股票的情况如下: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专项核查意见
(1)买卖中金公司 A 股股票的具体情况
期间累计买入 期间累计卖出 期末持股数量
账户类型
(股) (股) (股)
场外自营对冲业务账户 1,390,902 1,416,803 35,926
自营业务账户 116,100 115,800 5,800
融资融券业务账户 300 0 5,700
(2)买卖东兴证券 A 股股票的具体情况
期间累计买入 期间累计卖出 期末持股数量
账户类型
(股) (股) (股)
场外自营对冲业务账户 6,794,800 6,915,100 35,300
自营业务账户 536,100 566,000 16,100
融资融券业务账户 0 0 16,000
资产管理业务账户 95,300 97,300 0
(3)买卖信达证券 A 股股票的具体情况
期间累计买入 期间累计卖出 期末持股数量
账户类型
(股) (股) (股)
场外自营对冲业务账户 5,700,712 5,765,012 2,800
自营业务账户 267,900 382,800 4,900
资产管理业务账户 16,900 16,900 0
融资融券业务账户 100 0 4,800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买卖股票情况的说明如下:
“本公司已经制定并执行信息隔离管理制度,在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之间设
置了隔离墙,防止内幕信息不当流通。本公司及子公司银河德睿资本管理有限公
司、银河期货有限公司、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存在自营账户、融资融
券账户、场外自营对冲账户、资产管理账户买卖中金公司、东兴证券、信达证券
A 股股票的交易是相关部门或子公司依据自身独立投资研究做出的决策,属于市
场化的日常经营行为。前述股票买卖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不涉及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经认真查实,自查期
间,除上述情况外,本公司/企业不存在其他买卖中金公司、东兴证券、信达证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专项核查意见
A 股股票的行为。
本公司对本自查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报
告中所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四、核查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
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核查范围内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
的自查报告及出具的声明和承诺、访谈记录等文件,本所律师认为:基于本次交
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及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自查情况,并在上述内幕信息
知情人出具的自查报告、相关声明和承诺以及访谈确认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
前提下,上述相关机构及人员在自查期间买卖中金公司、东兴证券和信达证券 A
股股票的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其买卖股票行为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
法律障碍。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