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洲电子: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市值管理制度(2026年6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05 20: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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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市值管理制度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市值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市值管理,
切实推动提升公司投资价值,增强投资者回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市值管理,是指公司以提高公司质量为基础,为提升公
司投资价值和股东回报能力而实施的战略管理行为。市值管理是公司战略管理的
重要内容,是董事会的核心工作之一。公司应持续保障市值管理工作的开展。
  第三条 公司应当牢固树立回报股东意识,采取措施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
投资者利益,诚实守信、规范运作、专注主业、稳健经营,以新质生产力的培育
和运用,推动经营水平和发展质量提升,并在此基础上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增
强信息披露质量和透明度,必要时积极采取措施提振投资者信心,推动公司投资
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第二章   市值管理的目的和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开展市值管理工作,要以提高公司质量为基础,通过提升公司
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依法依规并结合公司实际开展资本运作、
权益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等工作,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从而
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共享发展成果的目标。
  第五条 公司开展市值管理应主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应当在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自律
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内部规章制度的前提下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市值管理制度
  (二)系统性原则:公司应当按照系统思维、整体推进的原则,协同公司各
业务体系以系统化方式持续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三)科学性原则:公司应当遵循市值管理的客观规律进行科学管理,科学
研判影响公司投资价值的关键性因素,以提升公司质量为基础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四)常态性原则:公司要及时关注资本市场及公司股价动态,常态化主动
跟进开展市值管理工作,持续推动公司市值成长。
  (五)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市值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担
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   市值管理的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公司市值管理工作由董事会领导、经营层深度协同负责。董事长是
市值管理工作的第一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是具体负责人。董事会办公室是市值管
理工作的执行机构,负责公司的市值监测、评估,提供市值管理方案并组织实施,
负责市值的日常维护管理工作。公司各职能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对相关生产经营、
财务、市场等信息的归集工作提供支持,共同参与公司市值管理体系建设和实施
工作。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是市值管理工作的最高领导机构,负责制定市值管理的
总体战略,确保市值管理活动与公司的整体战略相一致,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董事会应当重视公司质量的提升,根据当前业绩和未来战略规划就公
司投资价值制定长期目标,在公司治理、日常经营、并购重组及融资等重大事项
决策中充分考虑投资者利益和回报,坚持稳健经营,避免盲目扩张,不断提升公
司投资价值;
  (二)董事会应当密切关注市场对公司价值的反映,在市场表现明显偏离公
司价值时,审慎分析研判可能的原因,积极采取措施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
公司质量;
  (三)董事会应当根据市值管理工作的落实情况和效果适时调整市值管理计
划和具体措施,监督相关部门和人员具体落实市值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 董事长应当积极督促执行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董事会决议,推动提
升公司投资价值的相关内部制度不断完善,协调各方采取措施促进公司投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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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是市值管理工作的具体负责人,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和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与投资者建立畅通的沟通
机制,积极收集、分析市场各方对公司投资价值的判断和对公司经营的预期,持
续提升信息披露透明度和精准度。
  (二)加强资本市场舆情监测分析,密切关注各类媒体报道和市场传闻。发
现可能对投资者决策或者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况,及时向董事会
报告。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参与提升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各项工
作,参加业绩说明会、投资者沟通会等各类投资者关系活动,增进投资者对上市
公司的了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依法依规制定并实施股份增持计划,提振
市场信心。
  第十一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市值管理工作的具体执行部门,工作内容包括但
不限于:
  (一)统筹、协调市值管理工作;
  (二)对公司市值、市盈率、市净率等关键指标及所处行业平均水平进行监
测,密切关注各类媒体报道和市场传闻;
  (三)公司市值管理执行情况、市值等关键指标、舆情等出现异常时,及时
分析原因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四)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和信息披露相关工作。
                第四章   市值管理的主要方式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聚焦主业,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同时结合自身情
况,适时综合运用下列方式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一)并购重组
  积极落实发展战略,通过内生与外延式发展相结合的发展路径,根据公司战
略发展规划以及公司实际需求,适时开展并购重组业务,强化主业核心竞争力,
发挥产业协同效应,拓展业务覆盖范围,优化资产结构和业务布局,提升公司核
心竞争力和内在价值。在重大事项决策中应当充分考虑投资者利益和回报,坚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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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健经营,避免盲目扩张。
  (二)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
  适时开展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公司核心骨干人员
及重要骨干员工对公司成长发展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有效留住优秀管理人才,提
高公司核心竞争能力,共同推进公司发展,增强企业盈利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
提升企业内在价值,同时向资本市场传递公司价值,从而促进企业的市值管理。
  (三)现金分红
  根据公司所处发展阶段,结合公司业务现状、未来发展规划以及行业发展趋
势,持续提升股东回报水平,落实打造“长期、稳定、可持续”的股东价值回报
机制,坚持为投资者提供连续、稳定的现金分红,为股东带来长期的投资回报,
持续增强广大投资者的获得感。
  (四)投资者关系管理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关系日常维护工作,制定并披露与投资者沟通交流的计
划安排,通过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路演、投资者调研、证券分析师调研
等形式,积极收集、分析市场各方对公司投资价值的判断和对公司经营的预期,
加强与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金融机构的交流互动,向资本市场充分展示公
司价值。
  (五)信息披露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市值
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持续提
升信息披露透明度和精准度。
  (六)股份回购
  根据市场环境变化进行相应的市值管理,适时开展股份回购、大股东增持、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等,避免股价剧烈波动,促进公司市值发展与公司质量
匹配,增强投资者信心。
  (七)其他合法合规的方式
  除以上方式外,公司还可以通过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允许的其他方式开展
市值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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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监测预警机制和应急措施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对市值、市盈率、市净率等关键指标及公司所
处行业平均水平进行监测,并结合公司生产经营、行业及资本市场相关情况进行
预警。
  当相关指标出现明显偏离公司价值及行业平均水平的情形,董事会办公室将
立即启动预警机制,分析研判原因,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董事会应当尽快
研究确定需要采取的措施,积极维护公司市场价值。
  第十四条 当公司出现股价短期连续或者大幅下跌情形时,应当采取如下应
急措施:
  (一)及时分析股价波动原因,摸排、核实涉及的相关事项,必要时发布公
告进行澄清或说明;
  (二)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及时通过合法合规方式传递公司价值,增强投资
者对公司发展的信心;
  (三)根据市场情况和公司实际状况,综合运用市值管理方式,促进公司市
值合理反映公司价值;
  (四)其他有利于稳定股价的合法合规措施。
  第十五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应当切
实提高合规意识,不得在市值管理中从事以下行为:
  (一)操控公司信息披露,通过控制信息披露节奏、选择性披露信息、披露
虚假信息等方式,误导或者欺骗投资者;
  (二)通过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操纵股价或者配合其他主体实施操纵
行为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资本市场秩序;
  (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等作出预测或者承诺;
  (四)未通过回购专用账户实施股份回购,未通过相应实名账户实施股份增
持,股份增持、回购违反信息披露或股票交易等规则;
  (五)直接或间接披露涉密项目信息;
  (六)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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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价短期连续或者大幅下跌情形,是指:
  (一)连续 20 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 20%;
  (二)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年股票最高收盘价格的 50%;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经合法程序修
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届时有效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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