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证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6年6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05 20:10:54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或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
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发布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
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
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
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
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
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1-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六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
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
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
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编制和披露公告,
并报送相关备查文件。
  第八条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
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
众查阅。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
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
摘要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
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不得以公
告的形式滥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含有宣传、广告、诋毁、恭维等性质的内容。
  第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要求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
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十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半年
                  -2-
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公司编制定期报告应当遵循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制
定的格式及编制规则,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均应当披露。年报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报,在每个
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三
个月、前九个月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
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报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
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三条 年报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
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半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
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3-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
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
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
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
制,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应当负责内部控制的制定和执行,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
有效实施。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
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七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
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
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
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异议理由
应当明确、具体,与定期报告披露内容具有相关性,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八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按照相关
                  -4-
规定进行业绩预告。
  第十九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第二十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
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
说明,董事会的专项说明包括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所依据
的材料。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一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
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境内外融资、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
拆上市或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
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超过总资产的 30%;主要
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5-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
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
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
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总裁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
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
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公司的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辞任、被公司解聘。
  (二十)公司出现退市风险警示或者终止上市情形。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认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变更公司章程、公司名称、股票简称、注册资本、注册地
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
将新的公司章程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重大交易包括除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类型的事
项:
  (一)购买资产。
  (二)出售资产。
  (三)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四)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五)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六)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
  (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签订许可协议。
  (十二)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二十四条 除本制度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外,公司发生的重大
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扣除客户的交易
结算资金后)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较高者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涉及的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二十五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
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
披露。
  前述事项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的,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二十六条 公司提供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
                     -7-
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
露。
  前述事项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的,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的对外担保事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及时披露:
  (一)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
  (二)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第二十七条 公司签署日常交易相关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
披露:
  (一)涉及接受劳务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 亿元。
  (二)涉及出售产品、提供劳务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主营业务收入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 亿元。
  (三)公司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可能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
大影响的其他合同。
  公司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日常交易的相关信息,包括交易
各方、合同主要内容、合同履行对公司的影响、合同的审议程序、有关部门审批
文件(如有)、风险提示等。
  已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披露日常交易相关合同的,公司应当关注合同履行进
展,与合同约定出现重大差异且影响合同金额 30%以上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
原因。
  第二十八条 除本制度第三十条的规定外,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达到下
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及时
披露: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 万元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0 万元,且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0.5%的交易。
  前述事项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的,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并披露符合深圳证
券交易所规则要求的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时,可以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8-
  (一)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
  (二)与关联人等各方均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比例确定各方在所投资主
体的权益比例。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免于履行披露义务,但属
于本制度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应当履行披露义务情形的,仍应履行披露义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但提前确定的发行对象包含关联人的除外。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前述
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公司为关联人(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人除外)提供担保的,除应
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
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因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的,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
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下列诉讼、仲裁事项应当及时披露:
  (一)涉案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
以上。
  (二)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
的诉讼。
  (三)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本条第一款第一
                   -9-
项所述标准的,应当及时披露。已经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包括诉讼案件的一审和
二审裁判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裁判、裁决执行情况、对公司的影响等。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
全面履行。
  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原因以及相关人员可能承担
的法律责任;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并及时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承诺事项的履行进展。
  第三十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四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
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
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
及时披露。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第三十六条 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发布可持续发展报告。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
                - 10 -
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八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
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等情形的,应
当及时披露补充或者更正公告。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职责
  第四十条 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办理公司信息
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
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
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具体
办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第四十一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
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
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
并提出处理建议。
                  - 11 -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
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
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第四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
外。
  董事长、总裁、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董事长、总裁、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及时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重大事件信息并报告
董事会,持续关注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市场传闻并及时核实相关情况。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
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
披露相关工作,为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财务负责
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
公司管理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
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对于董事会秘书提出的
问询,应当及时、如实予以回复,并提供相关资料。
  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件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控股子公司)
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
供相关资料。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公司存在无法按时披露信息,信息披露文
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未按规定履行重大事项审议程序
等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应当有书面记录。履职记录应当
与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一并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为永久。
                - 12 -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有权查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人员,应当持
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亲自前往公司住所进行现场登
记。公司经核实其身份后,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提供有关材料以备现场查阅。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
应当及时改正。
   第五章    信息披露程序及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四十七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如下:
  (一)董事会办公室根据董事会秘书授权向深圳证券交易所预约定期报告披
露时间,并向公司各相关单位发布定期报告编制通知。
  (二)公司各相关单位根据董事会办公室通知要求,及时、完整地提供编制
定期报告所需资料和信息,各单位负责人对所提供资料和信息进行审查。
  (三)董事会办公室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交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
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审批,审批通过后提请董事会审议。
  (四)审计委员会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
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董事长召集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组织董事会办公室
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并将定期报告送达董事审阅。
  (六)定期报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董事会秘书组织披露工作。
  第四十八条 公司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如下: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立即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办公
室履行报告义务,董事会办公室据此整理相关信息并立即向董事会秘书汇报。对
于无法判断其重要性的信息,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咨询。
  (二)情况紧急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向董事
会秘书或者董事长直接报告。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续关注所报告事件的进展情况,当已报告事件出现
重大进展或者变化时,立即按照前述规定履行进展报告义务。
  (四)重大事件信息应予披露的,董事会办公室及时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格式
编制临时报告;相关事件向董事长直接报告的,董事长应当在接到报告后督促董
                - 13 -
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编制和披露工作,如有必要还应当向董事会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对临时报告进行审核,包括但不限于披露的信息是否真实、
准确、完整,是否简明清晰、通俗易懂,是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等。
  (六)除董事长授权董事会秘书审批披露事项外,董事会秘书审核临时报告
无异议的,报送董事长进行审批。
  (七)董事长审批临时报告无异议,或者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长授权审批披
露事项相关临时报告无异议的,董事会办公室及时予以披露。
  第四十九条 应当以书面形式报告的重大事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大事件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大事件内容,对公司经营的
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合同、可行性研究报告、营业执照复印件、
成交确认书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行政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证券服务机构关于重大事件所出具的意见书(如有)。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件的审批意见。
  (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当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条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为该单位向公司报
告信息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协调和组织本单位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和内幕信息管
理等工作,根据其任职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机制,并督促本
单位严格执行本制度,确保及时报告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五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收到监管部门或自律组织
(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等)对公司或公司工作人员出具的下列文件的,应在当日
内履行公司收文登记手续:
  (一)业务资格、证券发行申请的批复、无异议函等核准结果文件。
  (二)反馈意见、关注函、问询函、提示函等需要公司答复或反馈的文件。
  (三)因公司或公司工作人员违法违规行为而出具的监管措施、行政处罚、
纪律处分决定书或事先告知书、立案通知书等。
                  - 14 -
  (四)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根据公司其他
内部制度规定应当履行内部报告程序的其他监管文件。
  第五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
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
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
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债务或者业务重组。
  (四)因经营状况恶化进入破产或者解散程序。
  (五)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传闻,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六)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
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七)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以及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三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
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
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关联交易各方不得
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
                   - 15 -
义务。
  第五十五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六条 公司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主体对外发布重大信息,
应当遵守相关规定,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
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未经公司董事会书面授权或者许可,不得出现下列情
形:
  (一)透露或者通过符合条件媒体以外的方式对外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
事件信息。
  (二)透露或者通过符合条件媒体以外的方式对外发布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
冲突的信息。
  (三)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者承诺。
  (四)其他不得对外发布重大信息的情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比照前款要求,规范与公司有关的重大信息
发布行为。
  第五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主体拟以非正式信息披露
方式对外发布重大信息的,应当提前向董事会办公室告知信息内容及拟发布方
式,经董事会办公室审核无异议后方可对外发布。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对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主体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设置审阅或者记录
程序,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非正式信息披露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方式:
  (一)股东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
  (二)公司或者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
  (三)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
  (四)公司(含控股子公司)网站与内部刊物。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主体博客、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
  (六)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沟通。
  (七)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主体确有需要的,可
                  - 16 -
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
告。
       第六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
  第五十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
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
(以下统称国家秘密),应当豁免披露。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法律制度,履行保密义务,不
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
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五十九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
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
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
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
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六十一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
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六十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
                 - 17 -
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
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
况等。
  第六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内部审核程序如下:
  (一)董事会办公室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
本制度相关规定,审慎判断相关重大事件是否属于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经
判断属于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报送董事会秘书审核。
  (二)董事会秘书审核属于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报送董事长进行审
批;董事会秘书审核不属于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董事会办公室及时履行
本制度规定的信息披露程序。
  (三)董事长审批属于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董事会秘书及时登记入
档,经董事长签字确认后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董事长审批不属于信息披露暂缓、
豁免事项的,董事会办公室及时履行本制度规定的信息披露程序。
  第六十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
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
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报、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
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
联交易,年报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
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
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六十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报、半年度报告、季度报
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
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 18 -
  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为永久。
  第六十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
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七章   信息保密与责任追究
  第六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有关人员。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
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六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公
开或者泄露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也不得利
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者他人牟利。
  第六十九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和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
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
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第七十条 在涉及公司重大事项的策划、研究、论证、决策过程中,公司应
当在坚持依法合规的前提下,采取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严格将参与人员控制
在最小范围内,减少信息知悉及传递环节。
  第七十一条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
机构外,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
不得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
公告等事项。
  第七十二条 公司可以通过督促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
易告知书等必要方式,将保密义务以及违反保密规定的责任告知内幕信息知情
人,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七十三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
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
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七十四条 相关单位或者人员未按照本制度规定报送有关报告、履行信息
                  - 19 -
披露义务,或者报送的报告、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对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者经济损失的,公司依据公司问责管理相关制度规定追究
其责任。
  第七十五条 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发生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者重大遗漏、年度业绩预告或者业绩快报存在
重大差异等重大差错情形,对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者经济损失的,公司依据公司
问责管理相关制度规定追究相关单位或者人员责任。
  第七十六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
大会计差错的。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
规定、中国证监会关于财务报告的规定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
大错误或者重大遗漏的。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年报内容与格式的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
  (四)年度业绩预告与最新预计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存在重大差异,需要
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的。
  (五)年度业绩快报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最新预计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存
在重大差异,需要披露业绩快报修正公告的。
  (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七条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标准如下: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
产(扣除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后)的 10%以上。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三)涉及营业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
入的 10%以上。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 20 -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
  (七)监管机构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更正。
  第七十八条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如下:
  (一)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者重大遗漏的认定标
准如下:
关于财务报告的规定等存在重大差异的;
差异幅度达到 10%以上的;
  (二)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者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如下:
要求披露,对投资者判断有重大影响的差错或遗漏。
  第七十九条 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公司财务部门应当拟定书
面材料,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会计差错更正
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
的情况等,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披露。
  董事会在审议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董事应当关注变更或者更正的合理
性、对公司定期报告会计数据的影响、是否涉及追溯调整、是否导致公司相关年
度盈亏性质改变、是否存在利用该等事项调节各期利润误导投资者的情形。
  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的,需要聘请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第八十条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者重大遗漏的,公司应当及时
披露补充或者更正公告。
                 - 21 -
  年度业绩预告或者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触及修正公告披露情形的,公司应
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
  第八十一条 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情形的,由公司问责委员会指
定无利害关系的问责调查承办部门开展调查,查明违规问题。违规行为所属部门
应当配合问责调查承办部门进行调查并出具情况说明。
  问责调查承办部门综合考虑主客观因素,拟定责任认定和问责措施的初步意
见,依据公司问责管理相关制度规定履行相应内部审批程序后,提交公司董事会
审议。
  第八十二条 对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和责任追究,
参照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三条 为公司提供服务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等第三方机构或者
其工作人员违反保密义务,对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者经济损失的,公司保留对其
追究责任的权利。
             第八章          附则
  第八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含本
数。本制度未定义的用语的含义,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确定。
  第八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现在或者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
及时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八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原《长城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
度》《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同时废
止。
                 - 22 -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长城证券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良好,盈利能力良好,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估值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