寒锐钴业: 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关于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项的书面审核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05 20: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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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寒锐钴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关于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
        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注册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等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南京寒锐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全面了解和审核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
股票的相关文件后,发表书面审核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条件的审核意见
  经审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董事会结合公司自身经营情况,对照创业板上市公司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相关资格、条件的要求进行逐项自查,认为公司符合现行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关于创业板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规定,符合创业板上市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和要求。审计委员会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该
议案提交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审核意见
  经审核,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切实可行。本次发行符合公司发
展战略和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审计
委员会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和股东会逐项审议。
  三、关于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审核意见
  经审核,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
和发展阶段、融资规划、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充分论证了本次向特定对
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必要性,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定价的原则、依据、方
法和程序的合理性,以及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等
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审计委员会同意该议
案相关内容并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审核
意见
  经审核,公司编制的《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
告》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经营模式、融资规划、资金需求等情况,
充分论证了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本次发行对象选择范围、数量
和标准的适当性,本次发行定价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本次发行方
式的可行性,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本次发行对原股东权益或者即期
回报摊薄的影响以及填补的具体措施等。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符合
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未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符合中国
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审计委员会同意该议案内
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
报告的审核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符合公司实际
需求,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计划和全体
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所处行业现状及发展趋势,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股
东的利益。审计委员会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和股东会审
议。
  六、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
承诺的审核意见
  经审核,公司就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
影响及对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制定了相关措施。公司所预计的
即期收益摊薄情况合理,填补即期收益措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有利于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经审阅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的承诺,
我们认为该等承诺措施有利于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审计委员会同意该议
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
  七、关于公司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审核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最近五个会计年度内没有通过配股、增发、可转换公
司债券等方式募集资金,且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距今已超过五个完整的会
计年度,因此,公司本次发行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也无需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就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审计委员会同意该议案
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
  八、关于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的审核意见
  经审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有关规定,公司将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用于存放募集资金,募集资金专用
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审计委员会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
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
  九、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有关事宜的审核意见
  经审核,公司本次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有关事宜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
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有利于确保公司本次发行有关事宜
的进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
                         南京寒锐钴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二○二六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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