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人网络: 关于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05 20: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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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558      证券简称:巨人网络         公告编号:2026-临 036
              巨人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的情况
  巨人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上海麒鹏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普通合伙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于近日签署了《上海云锋元创
私募基金中心(有限合伙)有限合伙协议》,公司拟作为有限合伙人以自有资金
认缴出资 15,000 万元参与认购上海云锋元创私募基金中心(有限合伙)(以下
简称“基金”或“合伙企业”)的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为上海云锋新创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云锋新创”或“基金管理人”)。
  根据《巨人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投资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本
次投资事项在公司总经理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
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或重组上市,无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 专业投资机构基本情况
咨询不得从事经纪)。【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活动】。
理人登记备案,登记编号为:P1008847。
以上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也不存在直接或
间接形式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与投资基金的其他参与方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知悉其他有限合伙人与公司有关联关系,合伙企业尚
处于募集状态,若未来有其他参与的投资人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公司将及时履
行相应披露义务。
  三、 拟投资基金的基本情况及合伙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合伙企业的最终认缴出资总额)
个周年届满日为止。普通合伙人有权自主决定将退出期延长两次,每次期限不超
过一年。
市标准,退出策略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市场 IPO、借壳上市和新三板挂牌;如被投
资企业暂时不适合上市,退出策略包括但不限于行业领先企业的并购出售、私募
股权市场转让和管理层回购退出。普通合伙人或基金管理人可根据被投资企业及
市场的具体情况适时调整退出策略。
用股权投资、可转债投资或其他适用法律允许的投资方式,主要对硬科技、新兴
技术等重点领域以及将受益于或赋能前述领域的相关领域内的投资项目进行价
值投资,实现良好的资本收益;此外,在适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本合伙企
业还将依托并购、分拆专业能力,灵活运用资本市场杠杆,持续迭代创新交易方
案,在各个行业内寻求交易机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复核、审批本合伙企业的投资项目(及其退出)。
  (一)有限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如下:
  有限合伙人的权利
  (1)根据合伙协议,根据《合伙企业法》第 68 条等规定或其他目的,行使
下列的各项权利:
  ①按照合伙协议约定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②对本基金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③按照合伙协议约定,获取经审计的本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④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按照合伙协议约定,查阅本基金的财务会计账簿
等财务资料;
  ⑤在本基金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按照合伙协议约定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
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⑥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基金的利益
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2)根据合伙协议在本基金产生可分配收入时获得合伙协议项下相应的分
配;
  (3)根据合伙协议约定,获取本基金的年度和半年度财务报表以及查阅会
计账簿,并获取适用法律和合伙协议项下的其他信息披露;以及
  (4)适用法律规定或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有限合伙人的义务
  (1)根据合伙协议约定向基金缴付出资,保证出资来源合法且为其依法可
支配资产;
  (2)有限合伙人不得执行基金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基金;以及;
  (3)依据合伙协议约定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二)普通合伙人、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如下:
  普通合伙人、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普通合伙人对于其认缴的出资,享有财产权利以及按照合伙协议约定
取得收益分配的权利;
  (2)基金管理人依据合伙协议约定享有对基金合伙事务(包括基金投资业
务)的管理权、决策权(如相关事项根据合伙协议约定须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或
其他审议机构审议,以相关审议机构审议通过为前提)及执行权;
  (3)基金管理人依据合伙协议约定收取管理费;
  (4)普通合伙人依据合伙协议约定召集并主持合伙人会议;
  (5)普通合伙人依据合伙协议约定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并召集、召开会
议;
  (6)普通合伙人依据合伙协议约定担任基金清算人,分配基金清算的剩余
财产;以及
  (7)依据合伙协议约定应享有的其他权利。
  普通合伙人、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据合伙协议约定向基金缴付出资;
  (2)应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为基金谋求最大利益;
  (3)普通合伙人作为基金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根据合伙协议约定负责基金
的运营、管理、决策及其他合伙事务;
  (4)依据合伙协议约定向有限合伙人提供基金信息、报告、文件;
  (5)依据合伙协议约定为有限合伙人提供查阅基金会计账簿的便利;
  (6)依据合伙协议约定应履行的其他义务;以及
  (7)按合伙协议约定进行收益分配。
  (一)可分配收入
  本基金的可分配收入,是指本基金因出售、处置投资项目收到的现金或实物,
或是从投资项目分得的股息、利息、分红或类似收益,经普通合伙人合理判定各
合伙人缴付的实缴资本中本合伙企业不会再使用的部分及其他收入(包括临时投
资收入)扣除为支付相关费用、债务和其他义务(包括为将来可能发生的该等费
用、债务和其他义务建立适当准备金或进行的合理预留)而言适当的金额后可供
分配的部分,具体包括:
  (1)就投资项目产生的可分配收入:按各合伙人在该投资项目上的投资成
本分摊比例划分;
  (2)临时投资收入:按各合伙人用于产生该项临时投资收入的实缴资本的
比例划分;
  (3)其他收入:按合伙协议约定比例;如合伙协议无明确约定则按各合伙
人用于产生该项收入的实缴资本的相对比例划分;无法确认产生该等收入的实缴
资本来源则按按各合伙人在分配时点实缴资本的相对比例(或普通合伙人善意认
为适当的其他比例)划分。
  (二)分配顺序
  基金取得的可分配收入,在前述划分完成后,归属于普通合伙人的直接分配
给普通合伙人,归属于各有限合伙人的,按照以下顺序在该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
伙人之间进行分配:
  (1)返还有限合伙人成本和费用:首先,100%归于该有限合伙人,直至该
有限合伙人按照本第(1)款取得的累计分配所得金额等于以下金额之和。
  ①截至该分配时点,该有限合伙人在全部已退出或已永久核销的投资项目中
投入的全部投资成本;
  ②截至该分配时点,该有限合伙人已经承担的合伙企业营运费用(包括但不
限于管理费)中普通合伙人合理决定分摊至全部已退出或已核销的投资项目上的
费用。
 (2)支付有限合伙人优先回报:其次,如有余额,则优先向该有限合伙人分
配,直至该有限合伙人累计分配所得金额使得其在前述第(i)款项下取得累计
分配金额实现 8%/年的收益率(复利,税前)。
 (3)弥补普通合伙人回报:再次,如有余额,100%归于普通合伙人,直至普
通合伙人根据本第(3)款累计取得的金额等于该有限合伙人根据前述第(2)款
取得的优先回报/80%×20%的金额。
 (4)80/20 分配:此后,如有剩余,80%归于有限合伙人,20%归于普通合伙
人。
工具确认和计量》对本基金确认和计量,进行核算处理。
  四、 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本次认购合伙企业的部分份额,出资各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
以等价现金形式出资,同种类的每一份额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五、 投资目的、对公司的影响及存在的风险
  (一)本次投资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公司以自有资金投资该私募股权基金,旨在依托专业团队优势、项目资
源优势,寻找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项目,布局高端科创及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
通过多元化合规投资及资本运作方式挖掘项目价值。同时,本次投资有助于提升
资金使用效率与资产收益,获取较好的投资回报,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及全体股东
的利益。
  本次投资资金均为公司闲置的自有资金,本次交易不会影响公司日常资金周
转需要,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也不会对公司未来的主营业务、财
务状况、经营成果造成较大影响。
  (二)存在的风险
无法登记备案成立的募集失败风险。
协商、推进和落实,实施过程中尚存在不确定性。
短期内不能为公司贡献利润的风险。
营管理等多方面影响,可能面临投资后无法实现预期收益、不能及时有效退出的
风险,甚至可能存在投资失败及基金亏损的风险,本基金无保本及最低收益承诺。
  针对上述风险,公司将及时了解合伙企业的运作情况,时刻关注投资标的经
营管理情况,进一步督促交易各方严格遵循协议的约定降低投资风险。公司将积
极督促基金管理人通过科学合理投资决策及投后管理,最大限度降低投资风险。
  六、 其他说明
  本次交易不涉及人员安置、土地租赁、债务重组等情况。本次交易完成后,
公司不会与关联方产生同业竞争,不会影响公司独立性。本次交易不涉及公司股
权转让或者高层人事变动计划等其他安排,不涉及公司财务报表合并范围变化。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参与
投资基金份额认购、未在投资基金中任职。在本次交易前 12 个月内,公司不存
在将超募资金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形。
  七、 备查文件
伙协议》。
  特此公告。
                        巨人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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