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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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徽富乐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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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三路卓越世纪中心 1 号楼 21、22、23 层
电话:0755-82816698 传真:0755-828168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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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徽富乐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致:安徽富乐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安徽富乐德科
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安徽富乐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安徽富乐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本所律师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表决资格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公司向本所及律师提供的为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必须披露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均真实、完整、
合法、有效;公司向本所及律师提供的有关副本材料与正本一致,复印件与原件
一致,所有陈述和说明与事实一致;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
已向本所及律师提供和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表决程序、表决资格等发表法律意见,并不意味着本所及律师对本次股
东会议案所述事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评价、意见和保证。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及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与道德规范,遵循
诚实、守信、独立、勤勉、尽责的原则,就本次股东会所涉相关事宜发表如下法
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公司于2026年5月16日在
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上刊登《安徽富乐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
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公告刊
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达20日。
本次股东会于2026年6月5日下午15:00在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顺安镇金桥开
发区南海路18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股东会议事规则》等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40 人,代表公司股份数413,576,98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5.4770%。
其中: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7人,代表公司股份数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133人,代表公司股份数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合法有效。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事项均属于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
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一致;本次股东会不存在对股东会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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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对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表决。
本次股东会对审议事项的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413,516,18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53%;
反对 58,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2%;弃权 2,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055,2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7.1267%;反对 58,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7694%;弃权 2,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1040%。
同意 413,528,48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83%;
反对 46,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2%;弃权 2,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067,5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7.7080%;反对 46,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1881%;弃权 2,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1040%。
同意 413,516,18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53%;
反对 58,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2%;弃权 2,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055,2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7.1267%;反对 58,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7694%;弃权 2,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1040%。
同意 413,512,88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45%;
反对 61,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0%;弃权 2,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051,9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6.9707%;反对 61,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9253%;弃权 2,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1040%。
案》
同意 2,028,41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8601%;
反对 77,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436%;弃权 10,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96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028,4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5.8601%;反对 77,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3.6436%;弃权 10,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4962%。
出席本次股东会且与本议案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均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同意 413,490,08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90%;
反对 83,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2%;弃权 3,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029,1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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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权股份总数的 95.8932%;反对 83,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3.9461%;弃权 3,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1607%。
同意 413,349,60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50%;
反对 225,18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44%;弃权 2,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888,63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89.2543%;反对 225,18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6417%;弃权 2,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40%。
同意 413,528,58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83%;
反对 46,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2%;弃权 2,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067,6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7.7127%;反对 46,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1833%;弃权 2,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1040%。
同意 2,041,91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4981%;
反对 63,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056%;弃权 10,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96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041,9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6.4981%;反对 63,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3.0056%;弃权 10,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4962%。
出席本次股东会且与本议案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均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关联交易之 2025 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业绩补偿方案暨回购注销对应补偿股
份及致歉的议案》
同意 2,068,51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7552%;
反对 45,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408%;弃权 2,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4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068,5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7.7552%;反对 45,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1408%;弃权 2,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1040%。
出席本次股东会且与本议案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均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本议案为股东会特别表决事项,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表决有效通过。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本次股
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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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富乐德科技
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见证律师:
宋 征 许德辉
见证律师:
罗子昊
二〇二六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