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ENITH LAW FI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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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六年六月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关于
鸿博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6)闽理非字第 122 号
致:鸿博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鸿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董事会之委托,指派刘凯律师、严建云律师出席公司 2026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2025 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5〕
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5 年修订)》(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之规定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声明如下:
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
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但不限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及公告、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
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公司章程等)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续时向公司出示的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股票账户卡等材料,其
真实性、有效性应当由出席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本所律师的责任是
核对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与股东名册中登记的股东姓名(或名称)
及其持股数额是否一致。
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行为均视为股东自己的行为,股东应当对此承担一切法
律后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
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召开程序、本次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的资格
及程序、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
各项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发表意见。
基于上述声明,根据《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20 日作出了关于召开本次会议
的决议。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5 月 21 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巨
潮资讯网站上分别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会议于 2026 年
海 B 座 21 层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倪辉先生主持。公司股东网络投票时间
为 2026 年 6 月 5 日,其中:(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
时间为 2026 年 6 月 5 日 9:15 至 9:25、9:30 至 11:30、13:00 至 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6 月 5 日 9:15 至 15: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下同)共 1,122
人,代表股份 11,192,60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2.2557%。其中:1. 出席
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2 人,代表股份 730,1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1471%;
票统计结果,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120 人,代表股份 10,462,502 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2.1086%。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
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亦出席了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的资格及程序
在本次会议上,出席股东并未提出临时提案。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表决,逐项审议
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8,743,61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78.1196%;反对 2,197,38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9.6325%;弃权 251,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8,743,61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1196%;反对 2,197,38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6325%;弃权 251,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479%。
(二)审议通过《关于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9,883,19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88.3011%;反对 1,095,00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7833%;弃权 214,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9,883,19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3011%;反对 1,095,00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833%;弃权 214,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156%。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
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副本若干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致书!
(本页无正文,为《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关于鸿博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中国·福州 刘 凯
经办律师:
严建云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林 涵
签署日期:二〇二六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