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博股份: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关于鸿博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05 20:06:23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ZENITH LAW FIRM
中国 福州 鼓楼区洪山园路华润万象城三期 TB#写字楼 22 层 邮编:350003
      电话: (0591) 88065558 传真: (0591) 88068008
            电子信箱:zenith@zenithlawyer.com
            网址:http://www.zenithlawyer.com/
                 二〇二六年六月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关于
      鸿博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6)闽理非字第 122 号
致:鸿博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鸿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董事会之委托,指派刘凯律师、严建云律师出席公司 2026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2025 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5〕
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5 年修订)》(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之规定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声明如下:
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
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但不限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及公告、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
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公司章程等)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续时向公司出示的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股票账户卡等材料,其
真实性、有效性应当由出席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本所律师的责任是
核对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与股东名册中登记的股东姓名(或名称)
及其持股数额是否一致。
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行为均视为股东自己的行为,股东应当对此承担一切法
律后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
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召开程序、本次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的资格
及程序、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
各项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发表意见。
   基于上述声明,根据《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20 日作出了关于召开本次会议
的决议。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5 月 21 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巨
潮资讯网站上分别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会议于 2026 年
海 B 座 21 层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倪辉先生主持。公司股东网络投票时间
为 2026 年 6 月 5 日,其中:(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
时间为 2026 年 6 月 5 日 9:15 至 9:25、9:30 至 11:30、13:00 至 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6 月 5 日 9:15 至 15: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下同)共 1,122
人,代表股份 11,192,60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2.2557%。其中:1. 出席
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2 人,代表股份 730,1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1471%;
票统计结果,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120 人,代表股份 10,462,502 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2.1086%。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
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亦出席了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的资格及程序
   在本次会议上,出席股东并未提出临时提案。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表决,逐项审议
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8,743,61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78.1196%;反对 2,197,38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9.6325%;弃权 251,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8,743,61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1196%;反对 2,197,38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6325%;弃权 251,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479%。
   (二)审议通过《关于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9,883,19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88.3011%;反对 1,095,00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7833%;弃权 214,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9,883,19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3011%;反对 1,095,00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833%;弃权 214,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156%。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
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副本若干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致书!
 (本页无正文,为《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关于鸿博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中国·福州                      刘   凯
                       经办律师:
                               严建云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林   涵
                     签署日期:二〇二六年六月五日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鸿博股份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较差,盈利能力较差,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估值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