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里程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简称:新里程 证券代码:002219 公告编号:2026-054
新里程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特别提示: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26 年 6 月 5 日(星期五)下午 14:50 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2026 年 6 月 5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 年 6 月 5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 年 6 月 5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 577 名,代表股份 1,092,582,446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31.6514%,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574 人,代表
股份 41,028,92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8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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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1 名,代表股份 825,927,32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9266%,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 576
名,代表股份 266,655,12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248%。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见证律
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
行了表决,股东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082,528,14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0798%;反对 9,947,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8%。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0,974,62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4946%;反对 9,947,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2446%;弃权 107,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2608%。
该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关于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二)逐项审议通过
提案 2.01 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总表决情况:同意 1,082,529,64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0799%;反对 9,943,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0%。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0,976,12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4983%;反对 9,943,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2344%;弃权 109,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26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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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提案 2.02 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总表决情况:同意 1,082,529,64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0799%;反对 9,863,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 东 会 有效表决 权 股份 总数的 0.0174% 。其 中中小股东总 表决情 况: 同意
对 9,863,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0394%;
弃权 189,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3,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624%。
该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提案 2.03 发行对象和认购方式
总表决情况:同意 1,082,531,44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0801%;反对 9,857,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 东 会 有效表决 权 股份 总数的 0.0177% 。其 中中小股东总 表决情 况: 同意
对 9,857,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0265%;
弃权 193,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3,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709%。
该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提案 2.04 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总表决情况:同意 1,082,496,44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0769%;反对 9,884,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 东 会 有效表决 权 股份 总数的 0.0184% 。其 中中小股东总 表决情 况: 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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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 9,884,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0925%;
弃权 201,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5,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901%。
该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提案 2.05 发行数量
总表决情况:同意 1,082,523,04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0793%;反对 9,869,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 东 会 有效表决 权 股份 总数的 0.0174% 。其 中中小股东总 表决情 况: 同意
对 9,869,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0543%;
弃权 190,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3,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636%。
该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提案 2.06 限售期
总表决情况:同意 1,082,331,04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0617%;反对 9,873,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 东 会 有效表决 权 股份 总数的 0.0346% 。其 中中小股东总 表决情 况: 同意
对 9,873,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0657%;
弃权 377,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8,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201%。
该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提案 2.07 上市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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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表决情况:同意 1,082,488,74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0762%;反对 9,902,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 东 会 有效表决 权 股份 总数的 0.0175% 。其 中中小股东总 表决情 况: 同意
对 9,902,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1364%;
弃权 190,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3,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650%。
该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提案 2.08 本次发行前的滚存利润安排
总表决情况:同意 1,082,520,44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0791%;反对 9,862,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 东 会 有效表决 权 股份 总数的 0.0183% 。其 中中小股东总 表决情 况: 同意
对 9,862,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0374%;
弃权 199,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3,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867%。
该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提案 2.09 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
总表决情况:同意 1,082,486,84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0760%;反对 9,896,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 东 会 有效表决 权 股份 总数的 0.0182% 。其 中中小股东总 表决情 况: 同意
对 9,896,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1218%;
弃权 198,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3,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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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843%。
该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提案 2.10 募集资金用途
总表决情况:同意 1,082,398,94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0679%;反对 9,895,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 东 会 有效表决 权 股份 总数的 0.0263% 。其 中中小股东总 表决情 况: 同意
对 9,895,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1188%;
弃权 287,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71,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015%。
该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082,493,84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0766%;反对 9,898,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 东 会 有效表决 权 股份 总数的 0.0174% 。其 中中小股东总 表决情 况: 同意
对 9,898,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1254%;
弃权 190,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4,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636%。
该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审议通过《关于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
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082,524,44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0794%;反对 9,870,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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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 东 会 有效表决 权 股份 总数的 0.0172% 。其 中中小股东总 表决情 况: 同意
对 9,870,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0572%;
弃权 187,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4,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572%。
该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五)审议通过《关于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
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082,534,44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0803%;反对 9,860,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 东 会 有效表决 权 股份 总数的 0.0172% 。其 中中小股东总 表决情 况: 同意
对 9,860,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0328%;
弃权 187,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4,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572%。
该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六)审议通过《关于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082,485,74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0759%;反对 9,896,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 东 会 有效表决 权 股份 总数的 0.0183% 。其 中中小股东总 表决情 况: 同意
对 9,896,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1205%;
弃权 200,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4,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8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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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七)审议通过《关于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股东回
报、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082,455,74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0731%;反对 9,924,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 东 会 有效表决 权 股份 总数的 0.0185% 。其 中中小股东总 表决情 况: 同意
对 9,924,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1888%;
弃权 202,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4,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931%。
该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八)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082,498,84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0771%;反对 9,897,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 东 会 有效表决 权 股份 总数的 0.0170% 。其 中中小股东总 表决情 况: 同意
对 9,897,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1230%;
弃权 186,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1,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538%。
该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经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刘涛律师、关智坚律师到会见证,并出
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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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规则》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四、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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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 事 会
二〇二六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