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新健康: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05 19:1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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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 6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
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其他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者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
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或
者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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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等规定在深交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
上发布信息。本制度所称“及时披露”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
触及《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披露。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应当遵守本
制度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发行证券信息披露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及其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董事会秘书处;
  (三)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
  (四)股东或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
其他权益变动主体等;
  (五)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有关各
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
  (六)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
息披露义务的机构及其相关人员。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
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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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
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公司制定《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
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
露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
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七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
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
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
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应当审慎、客观,不得
利用该等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从
事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信息的,应
当明确预测的依据,并充分提示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八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
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九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
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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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交
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
置备于公司住所、深交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
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
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
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
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
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在非交易时段,公
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
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与提
交的公告内容一致。公司披露的公告内容与提供给深交所的
材料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深交所报告并及时更正。
  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
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
信息,均应当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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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法律法规以及《股票上市规则》
规定的期限内,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编制并
披露定期报告。其中,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
日起四个月内,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
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
前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进行披露。公司第一
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
露时间。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
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
期限。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与深交所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应当按照预约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变更
披露时间的,应当较原预约日期至少提前五个交易日向深交
所提出申请,说明变更的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
公司未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定期报告披露预约时间变
更申请的,还应当及时公告定期报告披露时间变更,说明变
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
  第十七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
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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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
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半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
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
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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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
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
弃权票。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
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
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
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
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
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
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
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
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一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
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
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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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
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
项说明。
     第二十三条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
《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
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审
计:
     (一)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
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
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
者深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已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
假记载被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的,应当在
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及时披露,涉及财务
信息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更正及披
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发生深交所规定的应当进行业绩预告
或者披露业绩快报的,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
定进行业绩预告或者披露业绩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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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公司按照深交所的规定发布《可持续发展
报告》。《可持续发展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4
个月内按照深交所规定编制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披露,且
披露时间应当不早于年度报告,报告主体和报告期间应当与
年度报告保持一致。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七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和深交所的其他
相关规定披露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临时报告披露内容同时涉及本制度所述重大事件的,其
披露要求和相关审议程序应当同时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等
规定。
  第二十八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
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相关规定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
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
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
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
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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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
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
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
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
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
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
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
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
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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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
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
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十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
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
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
险;
     (十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
户被冻结;
     (二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
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
行更正;
     (二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
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的重大行政
处罚;
     (二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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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
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八)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
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
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九)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
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
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条 公司变更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
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
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
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
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
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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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
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
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可能
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八条所
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第三十五条 涉及公司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
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
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
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
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
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
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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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
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
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
  第三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
理,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对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承担首要责任,负责督促董事会秘书依法合规履行信息
披露职责,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有效执行。
  第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深交所之间的指
定联络人,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办理公司信
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公司董事会秘书处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工作的日常工
作部门,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
下信息披露事务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并维护制度的有效执行,督
促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有关规定;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定期报告草案的编制工作,督促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相关部门按时提
供定期报告有关内容,按照规定汇总形成定期报告草案;建
议审计委员会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审核,建议董事
长召集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并披露;在职责范围内关注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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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的重大异常情形并及时开展核实,发现问题的,向董事
会报告并提出整改建议。
  (三)负责及时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重大事件信息,向
董事会报告,并按照规定编制临时报告,组织临时报告的披
露工作;
  (四)负责办理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宜,负责暂
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登记、保管和报送工作;
  (五)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组织制订公司内
幕信息管理制度并维护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
按照规定登记、保管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在未公开
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
  (六)关注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市场传闻,及时核实
相关情况,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澄清等符合规定的处理建议,
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时回复深交所问询。
  (七)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进行相
关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及深交所其他规定要求的培
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第四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股东会、董事会会议。
为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
查阅有关文件、资料,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或者
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对相关事项作出说明。
  公司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制定重大事
件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将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嵌
入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流程,确保董事会秘书及时、准确、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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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地获取信息。
  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配
合董事会秘书工作,知悉重大事件、已披露事项进展等的,
应当按照公司规定及时履行报告义务并通知董事会秘书,根
据董事会秘书要求及时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或者
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发现重
大问题或者违法违规线索的,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并通报董事会秘书。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记录的档案管理,公司董事会秘书
处负责上述文件的分类、存档、保管及借阅登记工作。上述
文件的借阅或调用应经董事会秘书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四十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并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
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应当协助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
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
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
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
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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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
要责任。
  第四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
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
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一)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
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
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董事会应当定期
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
应当及时改正。
  (二)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
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
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
建议。
  (三)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
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同时应当对本制度的实施
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
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公司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当立
即向深交所报告。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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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
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
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
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
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
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四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及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是
该单位向公司报告信息的第一责任人,应当督促该单位严格
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确保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上报
给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各部门及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应当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秘书处提供相关资料,并
确保其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
  第四十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下列情形
之一的,应当及时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
大变化;
  (二)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主体从事与公
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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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法院裁决禁止转让其所持股份;
  (四)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
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
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五)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债务重组或者业务
重组;
  (六)因经营状况恶化进入破产或者解散程序;
  (七)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传闻,对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八)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
重大行政处罚;
  (九)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
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
  (十一)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
生较大影响的情形。
  前款规定的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者变化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应当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
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七条 在公司收购、相关股份权益变动、重大资
产或者债务重组等有关信息依法披露前发生下列情形之一
的,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刊登提示性
公告,披露有关收购、相关股份权益变动、重大资产或者债
                          - 19 -
务重组等事项的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
     (一)相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有关该事项的传
闻;
     (二)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
     (三)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预计相关信息难以保密;
     (四)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
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
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
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
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
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九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
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
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
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一条 当市场出现有关公司的传闻时,公司董事
会应当针对传闻内容是否属实、结论能否成立、传闻的影响、
相关责任人等事项进行认真调查、核实,调查、核实传闻时
应当尽量采取书面函询或者委托律师核查等方式进行。
     公司董事会调查、核实的对象应当为与传闻有重大关系
的机构或者个人,例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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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相关部门、参股
公司、合作方、媒体、研究机构等。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五十二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秘书处制订编制定期报告的工作时间安排
和责任分工,送达财务部等定期报告内容涉及的相关部门,
相关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时间安排和责任分工共同协作完成
定期报告的编制工作。公司董事会秘书处汇总相关部门提供
的定期报告内容,提交公司党委会、总经理办公会审阅。审
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
  (二)定期报告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五十三条 公司临时报告的内部报告、传递、审核和
披露程序: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
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公司参股公司应及时报告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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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本公司的重大事件。
     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发生涉及公司的重大事件,
应及时履行通知义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
布公司未披露的信息。
     (二)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
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三)董事会秘书组织起草临时报告,相关各方应积极
配合,及时提供临时报告所需的书面资料和相关证明文件。
     (四)临时报告编制完成后,经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审
核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披露。
         第六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
     第五十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
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章规定。
     第五十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
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
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简称国家秘密),依法
豁免披露。
     第五十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
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
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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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
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五十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
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简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
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
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
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
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
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五十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
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
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
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
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
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
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六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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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
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
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六十一条 公司应当严格管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
项,拟对特定信息进行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应履行以下
内部审批程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向董事会秘书报送重大信息或
其他应披露的信息时,认为有关信息符合本制度规定的暂缓、
豁免披露条件的,可向董事会秘书提交暂缓、豁免披露信息
的申请并附相关事项资料;
  (二)董事会秘书对相关信息是否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
的条件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呈董事长审批;
  (三)董事长审批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
理的,在申请文件上签字确认后,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
相关资料由董事会秘书处妥善归档保管;
  (四)暂缓、豁免披露申请未获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或
董事长审批通过的,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
定及时对外披露信息。
  第六十二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
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
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六十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
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
                       - 24 -
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
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
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
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
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
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六十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
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深交所。
       第七章 信息的保密要求
  第六十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
前,负有保密义务,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
内,不得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
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六十六条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
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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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
制、公告等事项。
  第六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按照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
理制度》的相关要求,及时向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
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
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第六十八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公平信
息披露原则,做好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以
任何方式泄露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
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一旦出现泄露,
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并督促其公告,公司不予披露的,应当立
即向深交所报告。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其对公司的商业秘密负有
的保密义务在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之前仍然有效,并应
当严格履行与公司约定的禁止同业竞争等义务。
  第六十九条 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
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设置审阅或者记录程序,防止泄露未
公开重大信息。
  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股东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
介会;公司或者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向媒
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网站与内部刊物;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博客、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以书面或者口
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沟通;公司其他各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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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对外宣传、报告等;深交所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第七十条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股东会、业绩说
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与任何
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透露、泄露尚未披露的重大信
息。
 第八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七十一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
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
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露。
     第七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
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
的监督,具体程序及监督流程按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执行。
 第九章 与投资者、中介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与制度
     第七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具体工作按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执行。
     第七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处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档
案的建立、健全、保管等工作,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
包括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和交流内容等。
     第七十五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
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
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透露、泄露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 27 -
   第十章 信息披露的责任追究机制和处理措施
  第七十六条 由于公司内部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
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有权对该责任人
给予处罚;因个人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
经济赔偿责任。
  公司外部有关人员未经公司许可,擅自披露公司信息,
公司将在知情范围内依法向有关监管机构报告;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保留追究其赔偿责任的权利。
  第七十七条 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国家及证券
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
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七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九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不一
致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八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公
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公司原《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制度》同时废止,修改时亦同。
          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六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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