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豪时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05 19:1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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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苏豪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江苏苏豪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
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依
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江苏苏豪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本制度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董
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总法律顾问
(首席合规官)。
  第三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使薪酬管理制度科学化、
规范化、合理化。
  (二)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使薪酬与岗
位价值高低、履行责任义务相符。
  (三)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使薪酬的发放与考核、奖惩
挂钩,与激励机制挂钩。
  (四)长远发展的原则,使薪酬水平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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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标相符。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为对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以及初步确定薪酬分配的管理机构。
  公司董事的薪酬标准与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
出,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并予以披露。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与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提出,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并予以披露。
  公司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
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
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二章 工资总额决定机制
  第五条 工资总额是指公司在一定时期内,以货币形式直接
支付给全体员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中
长期激励收入及各类津贴、补贴等。
  第六条 公司将根据发展战略、薪酬策略、年度经营目标和
经济效益,综合考虑劳动生产率提高、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职
工工资水平市场对标等情况,结合政府职能部门发布的工资指导
线,合理确定工资总额。
  第七条 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纳入工资总额预
算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考核以公司的经济效
益为出发点,根据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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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情况进行年度薪酬分配,并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同行业薪酬
增幅水平、社会通胀水平及公司组织结构的变化等情况适时进行
调整。
  第八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
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
要。公司应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
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推动薪酬分
配向公司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
倾斜,持续提高普通职工薪酬水平。
         第三章 薪酬的构成及确定
  第九条 董事会成员薪酬
  (一)非独立董事
  董事在公司兼任其他职务的,可以按照其职务,根据公司相
关规定领取薪酬。兼任多个职务的,仅能以一个职务领薪,不得
多职务领薪。
  (二)独立董事
  公司独立董事领取固定津贴,具体标准由董事会、股东会审
议通过,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内
部的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
  第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年度薪酬
  (一)薪酬与激励构成。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激励由基本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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酬、绩效薪酬、利润奖励、任期激励、专项激励等部分组成。
  (二)薪酬与激励标准。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之和为年度薪
酬基准标准,具体实施根据相关制度执行;利润奖励、任期激励、
专项激励的具体兑现规则,分别按照对应管理办法及审批后的方
案执行。
  (三)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
的百分之五十。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
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激励收入
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公司确定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
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二条 公司可结合行业特征、业务模式等因素建立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递延支付机制。
  第十三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任职的董事的社会保
险、住房公积金、法定福利待遇、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等按照国
家、江苏省及上级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章 薪酬的发放和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任职的董事的薪酬发
放时间、方式根据公司相关制度确定。
  第十五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董事会审定的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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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计划,组织、实施对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经营绩效的考核工
作,并对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 下列税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基本薪酬、绩效奖
金中直接扣除: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按规定需由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
  (三)其他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规定应当由个人承担的税
务或费用。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
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年薪并按前述
规定予以发放。
  第十八条 若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
扩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
露原因。
  第十九条 若公司出现财务造假、股东资金占用、违规担保
等违法违规行为,针对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应
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薪酬或津贴,并对相关
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薪酬或津贴予以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二十条 若公司财务报告出现错误需追溯重述,应当及时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或津贴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
发放部分。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下列情形的,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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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减少发放或不再继续发放薪酬或津贴:
  (一)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
以行政处罚的;
  (三)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个人负
有主要责任的;
  (四)根据公司相关规章制度规定需扣减的情形;
  (五)违反公司有关规定,对公司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其他
情形。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参考市场薪酬水平、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公司预算、岗位调整等因素,在必要的时候进行相应的薪酬调整。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如本制
度与日后修改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
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以相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订,经董
事会同意,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后生效。本制度追溯至 2026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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